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中華民國的一級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最高行。本院隸屬於司法院,是台灣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現今中華民國對民事/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採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事件),故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終審法院。
沿革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的平政院,然當時平政院係一直隸於大總統之行政機關,不僅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且設有肅政史,得糾彈官吏違法事件。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市,公布《訓政時期約法》,該法即於司法院下設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列。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在大陸時期平均1年受理案件僅40餘件;遷臺後的1950年,因當時所轄人口不足千萬,及政經環境受限於兵馬倥傯的關係,全年更僅23件;惟其後工商發達,國民對於權利保護的思想已開。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間改制呼聲漸增。1998年、1999年《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次修正通過後,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新制,行政訴訟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做為終審法院,即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管轄及組織
特色
历任院长
- 行政法院院長
姓名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
茅祖權 | 1933年6月 | 1943年2月 |
張知本 | 1943年2月 | 1947年 |
茅祖權 | 1947年 | |
王齡希(王黻炜) | 1949年6月 | 1952年 |
馬壽華 | 1952年 | 1965年 |
王甲乙 | 1980年8月14日 | 1987年 |
王瑞林 | 1987年5月7日 | |
呂有文 | ||
林明德 | 1995年4月7日 | 1997年12月11日 |
鍾曜唐 | 1997年 | 2000年 |
-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
任別 | 姓名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
1 | 鍾曜唐 | 2000年7月1日 | 2002年 |
2 | 张登科 | 2002年 | 2007年 |
3 | 林奇福 | 2007年 | 2008年9月 |
4 | 彭鳳至 | 2008年 | 2010年 |
5 | 蔡進田 | 2010年10月22日 |
交通
搭乘松山新店線至小南門站下車,往臺北地方法院方向,行至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中間巷道(重慶南路一段126巷)右轉,約50公尺處即至本院。
- 公車
捷運小南門站:243、252、262、304、660、706 --> 往萬華
捷運小南門站:38、252、262、304、604、660 --> 往小南門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251、252、644、660、706 --> 往萬華
一女中:3、0東、251、270 --> 往臺北車站
臺北地方法院:3、251、706、262 --> 往永和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书籍
外部链接
参见
- ↑ 各級法院介紹 模板:Webarchive,司法院法治教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