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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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斌,男,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2019/07/04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偷親女職員嘴角等不當言行,被職務法庭認定構成性騷擾且不適任審判,日前判免職,陳鴻斌法官身分被剝奪後,退休金每月少了約10萬元,他不服提起再審,昨日被職務法庭駁回。而這已是本案第三次再審,前兩次均翻盤,這次陳鴻斌慘遭滑鐵盧,日後再審成功機率恐怕不高。

陳鴻斌被監察院認定有8項違失,分別為偷吻女職員嘴角、稱絕對不會原諒她接受男性邀約、擋住辦公室大門阻她離去、辦公室內擁抱、購物代付帳、贈相機、邀上山拍照、掩飾自身疏失,通過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懲戒。

職務法庭駁回

再審機率不高

2016年間,職務法庭第一次原判陳鴻斌免職,陳鴻斌不服提起再審,主張合議庭的成員黃國忠應迴避未迴避,庭員組成不合法,職務法庭肯認,開啟再審(原再審),2018年3月8日重新認定違失只有3項,廢棄免職判決,改判罰薪俸1年。

監察院不滿提再審,主張職務法庭法定審判長應為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但「原再審」的審判長卻是資深法官林文舟,合議庭組成不合法,亦獲得職務法庭肯認,今年二度開啟再審(再再審),並於2月14日廢棄原再審的罰俸判決,改維持原審的免職見解;而再再審成功,也創下一案兩度開啟再審成功的例子。

陳鴻斌的法官身分再度被剝奪,降為司法事務官,因他已申請退休,身分變更後的退休金一個月少了約10萬元,影響甚鉅,他遂向職務法庭提起第三次再審,於聲請書中主張4個應再審理由,包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惟職務法庭指原審判決無誤,駁回再審之訴。如果未來陳鴻斌還有「新事實、新證據」,仍可以提起再審,無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