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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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朝龍(1953年10月1日),新北市瑞芳區人,曾代表民主進步黨任職立法委員

學歷

  • 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經歷

  • 國民大會(第三屆)代表
  • 民主進步黨瑞芳鎮黨部主任委員
  • 民主進步黨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 民主進步黨修憲審查小組召集人
  • 民主進步黨法規小組召集人
  • 民主進步黨臺北縣黨部(第四屆)黨代表
  • 民主進步黨臺北縣黨部(第五屆)黨代表
  • 民主進步黨臺北縣黨部執行長
  • 民主進步黨中央評議委員
  • 陳水扁總統汐止、瑞芳、貢寮、雙溪、平溪競選總部總幹事
  • 國大代表(第三屆)
    (1996年-2000年)
  • 立法院(第五屆)委員
    (2002年-2005年)
  • 立法院(第六屆)委員
    (2005年-2008年)

生平

基隆中學台北工專(今台北科技大學)電機科畢業,台北科技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陳朝龍原先擔任第三屆國大代表,2000年5月19日任期屆滿後即轉任民進黨瑞芳鎮黨部主委,經多次選舉經轉戰立法委員的選舉,並順利當選第5、6屆立法委員。

2005年5月21日,陳朝龍搭乘的轎車於汐止前往瑞芳途中因輪胎爆胎導致失控撞上電線,轎車駕駛沒受傷;反而是坐在後座的陳朝龍受到傷害,為此休養數月之久。


2007年年陳競選連任時涉嫌行賄里長,法院更三審依違反選罷法判處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2016年1月14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判決指出,陳朝龍在競選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前台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選區立委,他透過妻子提領新台幣60萬元,輾轉交給競選總幹事胡長安。判決表示,胡男被控挪用其中24萬元,在96年瑞芳鎮農會理事長娶媳婦時,把錢分裝成每包3萬元信封,賄賂在場7名里長,拜託支持陳朝龍,並陪陳朝龍逐桌敬酒拉票。幾天後,有3名收了錢的里長後悔而退錢。全案因檢調接獲檢舉而曝光,檢方調查後,將收錢的里長等人緩起訴處分,起訴陳朝龍與胡長安。[1]

2018年陳朝龍委託律師代為向監察院陳訴,監察院於2018年12月12日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五屆第53次會議認定,該審法院對被告有利證據未予調查,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為當年陳朝龍賄選案做出平反。[2]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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