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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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曉穎命案是發生在臺灣臺北市大同區紫園旅店的一宗命案。命案受害者潘曉穎與疑犯陳同佳均為香港居民,兩人以情侶關係在2018年2月8日赴臺旅遊,同月13日入住紫園旅店。潘曉穎在同月17日於旅店房內遇害,翌日被棄屍在臺北捷運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其男友陳同佳則於案發後搭機返港。

此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分別在同年3月、4月和7月,向香港律政司三度提出司法互助,惟後者處理消極且未獲回應[1][2],香港方面後來表示港臺兩地之間並無司法互助安排,故拒絕遣送陳同佳至臺灣受審。士林地檢署在同年12月3日正式通緝陳同佳,時效長達37年6個月。[3]

數月後,香港保安局藉此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草案,該草案允许特区政府向中國大陆、澳门和臺灣等司法管轄區移交嫌疑人和进行法律协助。非建制派反對該草案,並建議香港政府以日落條款方式修例,即與臺灣進行單次移交疑犯陳同佳,但因無法兼顧日後類似案件再遭香港政府拒絕。[4] 中華民國陸委會表示,臺灣方面不會同意與香港以「一個中國」為前提及侵害人權自由而修改的條例,來進行雙方面的交涉,即使修法通過,臺灣政府也不會同意遣送陳同佳。[5][6]此後爭議擴大,最終成為反送中運動爆發的導火索。

人物

模板:Infobox person 受害人潘曉穎生前就讀聖士提反書院[7]職業訓練局屬下黃克競分校,畢業後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高級文憑課程,但已退學。[8] 2018年2月17日,在臺灣旅遊時疑被其男友陳同佳殺害,藏屍於行李箱,棄置於草叢。而後法醫報告證實潘生前有孕。[9]

模板:Infobox Criminal 疑犯陳同佳曾就讀聖公會聖馬利亞堂莫慶堯中學,並修讀香港專上學院商科副學士課程,但在2018年2月案发前退學。[10]

命案經過

赴台旅遊、情殺弃尸

潘陳二人在同一間公司當兼職而認識,相識一個月後便成戀人。2018年2月8日至17日期間,兩人結伴到臺灣旅遊[11],在臺的最後一晚逛夜市,並買了一個粉紅色行李箱。兩人返回旅店後有過性交,但後來發生爭執。爭執期間潘曉穎告知陳同佳已懷孕約5星期,稱腹中嬰兒屬她前男友。陳後來發現一段潘與另一名不知名男子的性交影片,始在爭執中勒死潘曉穎[11]。陳同佳將屍體裝入新購買的粉紅色行李箱後,仍在旅店房間內睡覺。[12]

2月17日早上,陳在旅店丟棄潘的個人物品後,帶同藏有潘屍體的行李箱離開旅店,乘搭臺北捷運淡水信義線竹圍站,並棄屍在竹圍站外一個公園的草叢。[13]

潛逃回港、抓捕审判

模板:Infobox Court Case

2月17日晩,陳同佳獨自返回香港。潘父母因聯絡不到親女一度質問陳,對方卻謊稱兩人發生口角衝突,不明女友下落,潘雙親因女兒失蹤而報警。[13]經過三週杳無音訊,潘父於3月11日向臺灣警方報案[14],旅店閉路電視拍到潘最後一次出現的時間是在2月17日子夜0時26分,正是二人逛完夜市拖著新購買的粉紅色行李箱返旅店的時間,閉路電視亦拍到翌日陳同佳推著粉紅色行李箱獨自離開旅店。[15]

陳同佳回港後曾三度盜用潘曉穎的提款卡提款,並在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陳於警誡下承認殺害潘曉穎並棄屍,進而揭發藏屍地點。[16]臺北市警方前往竹圍站附近尋回潘曉穎屍體,屍體近一個月日曬雨淋,屍身腐化嚴重,頸骨有所遗失。[17]法醫報告後來證實潘曉穎生前有孕,被揭發一屍兩命。較後,潘曉穎的遺體於3月29日運回香港。[9]

陳同佳在潘曉穎死後,因用女方的提款卡盜提2萬新臺幣[11],返回香港後再度3次盜提總共1.92萬港元[11],並且取走潘曉穎的數碼相機(價值約2,000港元)和iPhone 6手機(價值約6,000港元)[11],而在香港被控兩項盜竊罪和一項處理贓物罪,其後8月改控四項處理犯罪得益罪(俗稱「洗黑錢罪」),還押等候轉移至高等法院審訊。[18] 2019年4月12日,陳同佳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處理犯罪得益罪。[19] 同月29日,高等法院在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判處其入獄合共29個月。[11]陈同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

後續影響

潘曉穎父親屢次來臺,請求檢方向港府施壓,引渡陳同佳回臺受審。[21] 臺方先後在2018年3月、4月及7月向港方提出司法请求,包括取證及臺港司法互助協議,希望港府遣送陳同佳到台灣受審,但三次都未獲回應。[1][2]同年12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對陳同佳發布時效長達37年6個月的通緝令。[3]

反修例風波

模板:Main 2019年2月12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展開對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和《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但公眾諮詢期較過往的修例最少一個月短,諮詢期縮短至只有20天,至3月4日結束[22]

2019年3月,香港特區政府就“香港籍疑犯陳同佳在台灣殺人案”,向立法會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審議;除了臺灣,條例草案亦賦予中國大陸澳門政府權力,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香港法庭提出引渡,引送刑罰在七年以上當地重刑犯往當地法院審理。香港泛民主派民眾對其深感憂慮與憤怒[23],直接導致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爆發,是為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以來最嚴重的憲制危機[24]。與此同時,歐洲美國的政商界和國際社會,亦給予《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廣泛地關注[25],甚至指責這將會威脅到香港在國際上的「特殊地位」,使其喪失自身的優勢[26][27]

觸發「反送中」遊行示威后,潘曉穎父母曾去信林鄭月娥,提出四個方法為潘曉穎討回公道,但林鄭月娥至今未有作出具體回應,而政府在宣布暫緩修例後,亦未有提出其他處理台灣殺人案的方法。[28]

2019年9月,台灣媒體爆料,香港政府之所以提交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草案并急促通過,是因為孟晚舟被捕使得中國在管轄權順序上居於劣勢,中國為求反制,希望在香港掌握類似的法律籌碼,藉香港特首職權,將「觸犯中國法律」而身處香港的中國及外國人移送至中國受審,林鄭月娥才以潘曉穎命案為契機提交《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正草案。[29]

刑滿出獄及拟投案

陳同佳洗黑錢罪刑期將於10月23日結束,有指經牧師規勸後陳願意就潘曉穎命案前往台灣自首,另希望台灣當局免卻死刑。[30][31][32]

2019年10月18日晚,政府新聞處發出公報,指行政長官收到陳同佳的來信,表示決定刑滿後就他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33]士林地方檢察署隨後發出聲明,因陳同佳已遭通緝,即便自願入境台灣接受偵查及審判,亦不符自首要件,僅能稱為「投案」。[34]

2019年10月20日,台湾内政部移民署將陳同佳及勸說其來台投案、身兼北京巿政協委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註記管制,無法入境台灣[35]。对此,香港特区政府发表声明,称陈同佳此次是自愿自首,“不涉及政治操作”,应按一般自愿自首情况处理。而对早前台方质疑香港并非没有此案的司法管辖权[36],该声明称香港律政司已就此案考虑了警方调查及证据,同时指出“对于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说法,表示深切遗憾”[37][38]

台灣各界就投案之回應

法務部

2019年10月,台灣法務部表示,早於2018年春天已向香港政府提出遺送被告到台灣接受偵審,但未獲回覆[36]。而香港警方本身亦應掌握陳同佳在香港預謀犯案的證據,因此在香港亦可有管轄權[36][39]。再者陳同佳之罪屬於萬國公罪,香港警方亦應可依司法程序偵辦[36]。法務部回應顯示香港政府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40]

陸委會

陸委會在香港政府指陳同佳希望來台投案後表明「不可能讓港府為所欲為」。[35]本案嫌犯與被害人皆為香港居民,惟港方對之前多次的司法互助請求已讀不回。[35]現陳同佳出獄在即,竟意圖規避其應有的司法管轄權,急於將嫌犯脫手,顯然其並非以法治、彰顯公義為主要考量,質疑香港方面有人藉本案政治操作。[35]陸委會又呼籲港府應循司法互助途徑處理,移交完整罪證予以偵審,並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採取管制作為。[41]移民署其後將陳同佳及勸說其來台投案、身兼北京巿政協委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註記管制,無法入境台灣。[35]10月21日,陸委會就香港特区政府声明反驳称,台湾与香港间未签订司法互助協議,且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故台湾与香港间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38]

蓝绿阵营

前總統馬英九就管制陳嫌入境批評因為政治理由棄人權人命於不顧,自我閹割司法管轄權,有違為受害者討回公道的普世價值。[42]

台灣智庫諮詢委員、民进党中国事务部前主委董立文則認為管制入境的做法正確。[35]他表示因在目前港方沒有提供相關罪證、沒有司法合作下,台灣司法機關完全無法掌握陳同佳是否屬預謀犯案或意外殺人,即使自行來台投案也無法偵辦。[35]若同意陳同佳入境就等於放行一個殺人犯進入台灣,徒添治安風險。[35]

參見

  • 呂樂 - 香港警務處前探長,涉嫌貪污潛逃至台灣,再移居加拿大至2010年逝世,一直無法引渡回港
  • 馬惜珍 - 因在香港涉嫌販毒潛逃至臺灣,而港臺之間沒引渡協議,一直遭香港通緝,直至2015年逝世
  • 荃灣灰窰角街工廈水泥藏屍案 - 此案的四名疑犯於香港涉嫌殺人潛逃至台灣,儘管台港之間沒引渡協議,但因台灣警方將疑犯們以逾期滯台的理由進行強制遣返,因而成功讓香港警方把疑犯拘捕歸案

参考資料

模板:香港逃犯條例爭議 模板:臺灣海峽兩岸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