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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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道,男,中華奧會主席。

林鴻明

)是中華民國企業家,出生於台北縣三重鎮,為宏國集團第二代經營者、「三重幫」要員,曾任台北101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宏國建設副董事長。2018年,因金尚昌掏空案被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早年

林鴻明出生於1955年的台北縣三重鎮,父為宏國集團創辦人林堉琪、母親為林謝罕見、舅舅謝隆盛在前總統李登輝年代,擔任國民大會副議長、叔叔是宏泰建設董事長林堉璘[1]。林鴻明為家中長子,下有次子林鴻道、三子林鴻志與長女林瑞美[2],後畢業於淡江大學化工系[3]。父親林堉琪於45歲因直腸癌逝世[4],由林謝罕見接任宏國集團董事長,身為長子的林鴻明與次子林鴻道隨之出任集團副董事長。

台北101

建造與獲獎

林鴻明在集團任內推動的最主要成就即主導「台北101」開發興建計畫,特別是臺灣屬強烈颱風與強烈地震頻繁地區,建造期間還遭逢「九二一大地震」,倍感壓力,而林鴻明每天與總設計師李祖原和設計規劃團隊每天早晚兩次會議,最終於1999年9月動工、2004年12月31日建成[5]。「台北101」創下許多台灣的第一記錄,它是第一個由政府和民間業者合作開發的大型BOT案、建成後在2004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4日期間為世界第一高樓,而至2019年仍為世界第十高樓,也是在地震帶最高的高樓大廈[5]。2019年,「台北101」獲得「世界高層建築與都市人居學會」(CTBUH)頒發「全球50最具影響力高層建築」獎項[5]

招商行銷

林鴻明在規劃「台北101」招商期間的2002年,台北市A級辦公大樓空置率創新高,因此外界對於辦公大樓的業務頗無信心,2008年末,正逢「台北101」人事案緊繃之際,兆豐金控為了穩定台北101的管理階層,在幾經考量下,決定由政商關係良好、又是最了解「台北101」之一的林鴻明接替陳敏薰代理董事長[1][6],2009年接任董事長。林鴻明任內改善經營模式,其甫一上任就宣布改造101購物中心4樓為全球型精品旗艦店樓[1],成功將其自2004年開幕後以來每年虧損的狀態轉為盈利,2006年最多負債達17.4億元,而林鴻明接任後隔年上半首度出現1.23億元的盈餘[7],101也在開放招租後僅一年便有60%,而一般新建辦公大樓則要歷經三年才有80%[8]

值得一提的是,臺灣自2004年起每年著名的跨年活動——台北101煙火秀也是由林鴻明規劃而來。源於2004年「台北101」完工後,林鴻明與團隊在空地施放沖天炮、聯想外國雪梨紐約時代廣場等地的跨年倒數景象,儘管在2004年大樓的連結系統尚未完全串接、無法自動控制101外牆的照明燈的條件下,林鴻明仍以團隊手動控制建築照明燈的明滅,於當年試行了第一次僅30秒的短暫煙火秀,並施行至今[9]

綠建築

林鴻明任內受女兒林鈺芳影響,於「台北101」推動綠建築設計,後者是宏國集團引進該技術的主要推手,並取得林鴻明的支持,「101大樓」為此自2009年進行為期一年半、耗費6000萬的綠化改造工作,一年可節省2000萬能源費用,達到節電10%、節水10%、垃圾減量10%,同時也申辦環保綠建築黃金標準的LEED(領先能源與環境設計)認證,2011年7月取得白金級認證,從而成為全球最高的綠色建築[10][11]。此外101大樓還在租約與租戶手冊推出「綠色條款」,提供應符合環保標章、資源回收、節水節能的減碳環境,被稱作符合全球趨勢的「綠租約」[12]

金尚昌掏空案

審理

台北地檢署調查,股票上市的金尚昌開發公司,在1999年以新北市淡水區米蘭、水仙附近幾十筆土地向集團中聯信託貸款18億5500萬元[13],事後金尚昌未依約還款,原本約定兩年後償債,事後僅還息、未還本[14],中聯信託將其列為不良債權拍賣,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套利,金尚昌沒將相關交易揭露在財報上,涉掏空資產、違反證交法。依照金融法規,類似不良債權不得由原本公司或相關人購買。由於中聯、金尚昌都是宏國集團在1986年間成立「金尚昌開發」的前身「林三號國際發展」公司,1994年買下中聯信託投資公司,兩家都是上市公司,因此檢調搜索林鴻明位於台北101的辦公室及住處,查出其將套利的6億元,透過人頭匯往香港後又匯回台灣[15]。2012年9月,檢調約談林鴻明,認定涉犯重罪、不法所得逾億元,有逃亡、串證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押禁見,羈押4個月[14]

檢方認定林鴻明經不動產公司估價,評估水仙段土地開發獲利約25億元,先透過宏國副總經理林南聰拜託「白天鵝建設」以12億元標走土地,再由實際上由林鴻明自己一人支配的「啟揚」用12億100萬元向白天鵝買回土地[16],之後與大隱建設合蓋「藍海」豪宅,賺取10.22億利潤。價值12億餘元的米蘭段土地,則在買主王在山等三人以7.9億元取得所有權後,由林鴻明再以5億元買回。檢方認為林鴻明將獲利的10多億元藏放在兩名人頭名下。檢方於起訴書上指出,林鴻明得知中聯將把金尚昌的不良債權打折出售,涉嫌指示林南聰、金尚昌公司總經理陳祈蒼等人,先成立人頭公司「啟揚」,然後出資12億元找「白天鵝建設」,出面向中聯買「金尚昌」的不良債權,由「白天鵝建設」在2005年以12億元標得;兩個月後,白天鵝僅加價100萬元,就將土地轉賣給「啟揚」。另外還召開金尚昌董事會決議,將水仙段地段以物抵債把土地過戶給「啟揚」,後者取得土地所權後,即與建商合建「藍海」等豪宅;林另將米蘭段土地出售,獲利12億元[17]

2013年1月23日,檢方將林鴻明、陳祈蒼、金尚昌財務長董翠華及林南聰等4人,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嫌起訴,其中林鴻明犯罪所得逾10億元,遭求刑12年,併科罰金4億元。合議庭最後裁定林以台幣1億元交保,這是臺灣史上第三高的保證金額[3],限制出境。陳祈蒼主動供出林鴻明在檢調偵辦期間,仍擔任台北101大樓董事長,且曾先後找他和董翠華教導如何套招及應對檢調人員的訊問,指出掏空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幕後操盤手就是林鴻明[18]

判決

林鴻明經檢察官王鑫健偵結提起公訴,涉嫌觸犯《證券交易法》、牟取不法利益超過10億,檢方求刑12年併科罰金4億元。林鴻明、董翠華及陳祈蒼三人觸犯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2、3款等3項罪名,且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應依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以上5億以下罰金[19]。2015年10月28日,二審判決林鴻明依證券交易法的隱匿財報不實罪判1年8月、偽造公文書罪判3月,而被控詐貸一億元等犯行均無罪。高院合議庭指出,審酌林鴻明所犯都不是重罪,因此解除他的限制出境、住居、出海等強制處分[20]。然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指財報不實部分的理由不完備,撤銷發回更審,由高院進行更一審[16]。2018年12月20日,高院更一審認為,林鴻明具相當社經地位,有一定影響力,卻精心謀劃、主導使公司為不利益的交易,還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不但直接導致公司、股東權益受損,也危害證券市場穩定,事後還卸責,「呈現相當之惡性」不容輕縱[16],因此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行為負責人公告不實等3罪判林鴻明10年有期徒刑,而未扣案的4億9746萬犯罪所得沒收[16]

家庭

林鴻明育有女兒林鈺芳和兩個兒子,林鈺芳曾任宏國開發執行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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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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