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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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簡稱保三總隊,為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單位,總隊部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屈尺營區,執行進口貨櫃安全檢查工作,轄區遍及國內各港口地區。

歷史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前身為大清帝國戶部鹽稅水師巡營,鹽務警察總隊,中華民國成立後改為「財政部緝私署稅務警察總團」,有光榮歷史與優良傳統。

1937年,抗日軍與稅警參加「八一三」上海保衛戰,而後參加剿匪與對日抗戰,規模較大者列後:

兩淮:(江蘇)上海戰役、連雲港戰役、宿遷之役、新安鎮之役等。 山東:突擊日軍占據煙台市威海衛豹虎山之役等。 遠征緬甸:1941年,稅警總團因作戰需要改編為暫編三十八師、青年軍新編第一軍,隨遠征軍入緬抗日,與英軍並肩作戰。滇緬戰役勝利後,部份官兵轉回財政部稅務緝私署。

1941年7月,財政部將部份緝私署官兵 移撥改編為場警,歸鹽務機關管轄指揮,專責緝私、保產、護稅、警衛等,於同年10月16日鹽務總局成立場警管理處,迄1945年緝私署裁撤,場警更名「鹽警」。

1950年1月,臺灣鹽務管理局暫行劃歸臺灣省政府管轄。同年7月1日,臺灣省警察統一指揮,成立「臺灣省鹽務稅警總隊」,分駐鹽場。1957年,改稱「臺灣省鹽務警察總隊」,於民國1972年7月18日奉令支援海關兼負稅警緝私勤務。

改制保三總隊,專任財政部機關警衛及協助海關勤務,1976年9月17日,蔣經國擔任行政院長任內,在立法院宣布1977年7月起停徵鹽稅,以減少私鹽查緝人員,移充加強海關緝私工作,為了因應這項新任務,即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各措施,並奉令於1982年9月16日將鹽場勤務及駐鹽場一個中隊員警移撥保二總隊接管,本總隊專負財政部稅警及海關警衛,並協助查緝走私之責。

政府解嚴,1987年7月15日零時起,政府宣布解嚴,本總隊奉令接掌口進貨櫃安全檢查工作,肩承海關緝私及各港口貨櫃安全檢查任重責。

總隊改隸,精省後,1990年1月1日層奉行政院核准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組織通則」規定,改隸內政部警政署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 1946年4月,財政部設臺灣鹽務管理局,組織查緝產物組,調撥各縣市警察局駐衛警,擔任鹽場緝私工作。
  • 1948年7月,由福建區調二批稅警來臺,編為七個隊。
  • 1949年2月,由山東區撥調稅警六個隊來臺,共計十三個隊,後整編為八個隊,臺灣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綜理鹽務。除原查產組外,當時全國鹽警三萬餘人,中央鹽務總局設鹽警管理處,各區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
  • 1950年7月1日,鹽務改隸臺灣省警務處,成立「臺灣省鹽務稅警總隊」,分駐鹽場負鹽場保產、護稅、緝私及鹽區治安、協助海防等任務。鹽警在大陸為陸軍編制,改隸臺灣省警務處後,改為警長、警士制。
  • 1972年7月18日,奉令支援海關兼負關緝私勤務。11月16日改為隊員制,警長改為小隊長,警士改為隊員。鹽警改制後,需接受警察養成教育及參加特考,正式任命。10月內政部警政署核准成立「臺灣省警察學校臺南分班」。
  • 1973年2月至65年5月,臺灣省警察學校臺南分班共辦八期,訓練鹽警及其他警察725人。
  • 1976年9月17日,行政院院長蔣經國立法院宣布自1977年7月起停徵鹽稅,並指示財政部減少私鹽查緝人員,移撥海關查緝工作。
  • 1978年7月1日,奉令改稱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原建制不變。
  • 1982年9月16日,奉令將鹽場勤務及駐鹽場一個中隊員警移撥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至此,保三專責財政部及海關並協助財政部及海關警衛、查緝走私之責。
  • 1987年7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解嚴,保三總隊奉令接掌進口貨櫃安全檢查工作,肩承陸空海關、邊疆防衛、出入、緝私及各港口貨櫃、安全檢查任重責。
  • 1990年精省後,奉行政院核准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組織通則》規定,改隸內政部警政署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 新一軍
  • 孫立人
  • 保安團裁團改警案
  • 稅警總團
  • 淞滬會戰
  • 中國遠征軍

組織編制

機關首長

職稱 姓名 職等 學歷 主要經歷
總隊長 陳耀南 三線二星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法研所碩士 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副總隊長 葉超鴻 三線二星 臺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
主任秘書 李安淳 三線二星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 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分局長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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