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政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模板:ROC central government reform 模板:中華民國政府部門基礎資訊
沿革
- 1912年1月,依《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成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內閣,大總統下設立「內務部」。8月,內務部分設總務廳及民治、職方、警政、土木、禮俗、衛生等六司,其中民治司管理地方行政、選舉、國籍、戶籍、自治團體、徵兵、社會救濟等業務。
- 1913年12月,整併成民治、警政、職方、考績四司,民治司增加禮俗業務。
- 1914年7月,復設典禮司,禮俗業務再移出。
- 1928年4月,國民政府於南京成立後,內務部亦改組為「內政部」。12月,依組織法下設秘書處及總務司、統計司、民政司、土地司、警政司、禮俗司。
- 1949年,禮俗司、戶政司(1942年增設)併入民政司。
- 1954年,復設戶政司,戶政業務再移出。
- 1955年,增設役政司,徵兵業務移出。
- 1980年,中央選舉委員會成立,民政司保留選舉制度部份,但選舉事務部份交由中選會。
- 1981年3月2日,內政部營建署成立,國家公園業務交由營建署辦理。
- 1987年7月,增設山地行政科辦理原住民行政業務。
- 1989年,《人民團體法》修正增列政治團體後,增加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業務。
- 1994年12月,配合《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次增修,山地行政科更改原住民行政科。
- 1996年12月,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成立,原住民行政科業務與人員移撥給原民會。
- 1999年7月,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業務及人員併入內政部民政司,改為內政部民政司中部辦公室。
- 2005年2月,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及民俗業務改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後,原史蹟維護科變更為殯葬管理科,禮儀民俗科更名為禮制行政科。
- 未來新版《內政部組織法》公佈後,宗教輔導科、禮制行政科移出整併為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
組織
- 司長
- 副司長(司本部)
- 副主任兼執行祕書(中部辦公室)
- 行政業務單位
- 司本部
- 地方行政科
- 公民參政科
- 宗教輔導科
- 殯葬管理科
- 禮制行政科
- 自治事業科
- 基層建設科
- 自治人員培訓科
- 中部辦公室
- 地方督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