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是由衛生福利部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並指派指揮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張上淳 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時中 指揮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宗彥 副指揮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莊人祥 發言人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周志浩 疫情監測組組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張上淳 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時中 指揮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宗彥 副指揮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羅一鈞 醫療應變組副組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莊人祥 社區防疫組副組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張上淳 召集人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時中 指揮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李伯璋 醫療應變組副組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王必勝 醫療應變組副組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石崇良 醫療應變組副組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周志浩 疫情監測組組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薛瑞元 醫療應變組組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時中 指揮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宗彥 副指揮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王必勝 醫療應變組副組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張上淳 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時中 指揮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宗彥 副指揮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莊人祥 發言人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薛瑞元 醫療應變組組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周志浩 疫情監測組組長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 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傳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研判需應變動員等之狀況。 第 3 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疫情監測資訊之研判、防疫應變政策之制訂及其推動。 二、防疫應變所需之資源、設備及相關機關(構)人員等之統籌與整合。 三、防疫應變所需之新聞發布、教育宣導、傳播媒體優先使用、入出國(
境)管制、居家檢疫、國際組織聯繫與合作、機場與港口管制、運輸 工具徵用、公共環境清消、勞動安全衛生、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及其 他流行疫情防治必要措施。
第 4 條 本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 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指揮官得指派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第 5 條 指揮官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指示各級政府機關徵調 、徵用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之資源、設備或人力。 第 6 條 本中心得邀集相關機關之副首長或指定代表一人為本中心之成員。 本中心得依任務需要設若干處,並得分組辦事。 前項各處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揮官指派之。 指揮官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機動調整各處之任務編組、人員規模及其 進駐時機。各處任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支援。 第 7 條 本中心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應變計畫,辦理有關人 員之特定講習及訓練。 第 8 條 指揮官得依流行疫情狀況通知有關機關,依指定時間派員進駐本中心。 各有關機關應排定進駐人員輪值表,並建立緊急聯絡名冊,彙送本中心。 第 9 條 進駐本中心各機關應隨時掌握最新動態資訊及狀況,並於情報收受後,依 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機關情報處理及因應建議,應陳報權責長官,並通報相關機關。 二、機關遇有需跨機關協調或通報時,應即會報相關權責機關迅採措施,
同時陳報權責長官。
三、機關有責任歸屬之情報通報、因應建議、下令、督導及電話,均應作
成書面紀錄,並陳報權責長官。
四、機關應填寫工作日誌,陳報權責長官。 第 10 條 本中心得以本中心或指揮官之名義對外行文。 第 11 條 本中心得視流行疫情及處置狀況,由指揮官報請行政院解散之。 第 12 條 本中心解散後,各進駐機關應將於本中心成立期間之各處置紀錄,送中央 主管機關統一彙整、陳報;各項復原重建措施,由各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 第 13 條 本中心所需之行政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4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成立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得準用本 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