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陳鐶」:修訂間差異

出自台灣選舉維基百科 VoteTW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已建立頁面,內容為 "200px|thumb|right '''吳陳鐶'''(1954年),男,司法院大法官。 == 學歷 == * 澳大利亞邦德大學法學院法學博…")
 
 
(未顯示由 1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3 次修訂)
第1行: 第1行:
[[檔案:吳陳鐶.jpg|200px|thumb|right]]
[[檔案:吳陳鐶.jpg|200px|thumb|right]]
'''吳陳鐶'''(1954年),男,[[司法院大法官]]。
'''吳陳鐶'''(1954年),男,[[司法院大法官]]。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對「通姦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做出釋字791號解釋文,釋憲結果也公布了大法官偕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在不同意見書中,大法官吳陳鐶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已不合當前社會風俗、倫理觀、價值觀應予修正或廢止,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經由立法程序等民主程序決定,不應由大法官來越俎代庖。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多數大法官的意見認為,通姦相姦行為只損及個人情感,屬私人權利義務爭議行為,不致損及公益,所以不納入刑罰制裁,但他認為,婚姻制度事涉多重公益,並不能純以私人間的民事關係對待。


== 學歷 ==
== 學歷 ==
* 澳大利亞邦德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 澳大利亞邦德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 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碩士
* 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碩士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 [[國立臺北大學|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系法學士


== 經歷 ==
== 經歷 ==
* [[司法院大法官]](2015年10月1日)
* [[司法院大法官]](2015年10月1日)
*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民國104/09)
*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2015年9月30日)
* 法務部政務次長(101/01-104/09)
* 法務部政務次長(101/01-104/09)
* 法務部常務次長(97/05-100/12)
* 法務部常務次長(97/05-100/12)
第24行: 第26行:
* 代理商之理論與實際,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78年12月。
* 代理商之理論與實際,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78年12月。


{{司法院大法官}}
[[分類:司法院大法官]]
[[分類:司法院大法官]]
[[分類:國立中興大學校友]]

於 2021年2月1日 (一) 07:01 的最新修訂

吳陳鐶(1954年),男,司法院大法官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對「通姦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做出釋字791號解釋文,釋憲結果也公布了大法官偕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在不同意見書中,大法官吳陳鐶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已不合當前社會風俗、倫理觀、價值觀應予修正或廢止,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經由立法程序等民主程序決定,不應由大法官來越俎代庖。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多數大法官的意見認為,通姦相姦行為只損及個人情感,屬私人權利義務爭議行為,不致損及公益,所以不納入刑罰制裁,但他認為,婚姻制度事涉多重公益,並不能純以私人間的民事關係對待。

學歷

經歷

  • 司法院大法官(2015年10月1日)
  •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2015年9月30日)
  • 法務部政務次長(101/01-104/09)
  • 法務部常務次長(97/05-100/12)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04-97/05)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91/04-96/04)
  • 法務部參事(84/11-87/01、87/09-89/01)、法律事務司司長(89/01-89/03)、主任秘書(89/06-91/04)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1/10-84/11、87/01-87/08)、主任檢察官(89/03-89/05)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80/11-81/10)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76/12-78/12;77/05合格實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78/12-80/10)

著作

  •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臺北: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4年。
  • 代理商之理論與實際,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78年12月。

現任司法院大法官許宗力(院長)蔡烱燉(副院長)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