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永鋕

出自台灣選舉維基百科 VoteTW
於 2020年4月20日 (一) 15:26 由 Votetw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已建立頁面,內容為 "'''葉永鋕事件'''是台灣一起關於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的校園事件。葉永鋕生前就讀於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屏東縣高樹國…")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葉永鋕事件是台灣一起關於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的校園事件。葉永鋕生前就讀於屏東縣高樹國中,因帶有陰柔的性別氣質而遭到部分同學霸凌[1][2],甚至曾被強行脫下褲子「驗明正身」,因此葉永鋕不敢在下課時間去上廁所。2000年4月20日11點42分,葉永鋕不得不在上課時間提前離開教室去上廁所,後來被發現臥倒在漏水的廁所血泊中,送醫後隔天不治死亡[3]

此事件引起臺灣社會對於性別教育的重視及討論[4],使得原《兩性平等教育法》在2004年修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政策也從傳統二元的兩性教育,延伸轉化成為更具普遍性的性別平等教育[5]

背景

根據葉永鋕的母親陳君汝描述,從小葉永鋕就很溫柔,不只愛笑愛唱歌,也喜歡編織、烹調,「很喜歡玩扮家家酒的遊戲,玩煮菜的玩具」,家人一度很擔心,帶葉永鋕去看心智科,醫生說葉永鋕「很正常,不正常的是那些看他的人」因此家人都能接納葉永鋕的特質。

葉永鋕陰柔的性別氣質,導致他在國中時常常被班上男同學嘲笑「娘娘腔」,還會被捉弄與欺負,例如國一和國二曾被數位同學強行脫下褲子「驗明正身」[6]。陳君汝回憶說:「永鋕就讀國中後,曾經跟我說同學在學校會抓著他,要脫他的褲子。」儘管他曾向學校反應,但是情況並未改善,以至於葉永鋕下課時間不敢上廁所[6]。根據調查,當時葉永鋕被迫以四種方式如廁:提早幾分鐘下課、找要好的男同學陪同、上課鐘響後使用女生廁所,以及使用教職員廁所等[6]

除此之外,同學還會逼他代寫功課,葉永鋕的母親陳君汝曾發現一團葉永鋕揉掉的週記,上面寫著:「老師你難道瞎了眼嗎?兩份作業一樣的筆跡,都沒有看出來?」葉永鋕過世前一個月,葉永鋕也曾經留紙條給陳君汝:「媽媽,我不想上學,學校有人要打我!」,陳君汝立即去電學校,卻被校方敷衍的掛上電話。

事件經過

高樹國中音樂教室與廁所

2000年4月20日上午,屏東高樹國中三年二班的葉永鋕,在第四節音樂課下課前5分鐘舉手向老師表示想上廁所,經老師同意後離開教室。音樂教室旁邊原本有廁所,卻因學校無力管理而關閉,葉永鋕必須跑過黑板樹林區,使用100公尺外另一排教室末端的廁所,但這座廁所卻是漏水的。

一直到下課鐘響後,葉永鋕都沒有返回教室,之後葉永鋕被別班同學發現倒臥在積水的廁所,口鼻都是血[7]。葉永鋕被送往當地同慶醫院,後轉醫到屏東基督教醫院急救,於隔天凌晨不治[8]

死因

2000年6月10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驗屍鑑定書認為葉永鋕身上無護身防禦之擦傷,解剖時發現葉生患有高度氣管性肺炎,因此判定葉生是如廁後意識上較缺乏反應能力下跌倒造成頭顱骨之骨折,並且認為是其自身疾病導致昏倒[9]

2001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假設性問題函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高度氣管性肺炎是否會引起患者昏倒,該院回函表示,一般而言『支氣管性肺炎』應不致產生暈倒現象,除非併發其他疾病,如腦部或心臟[10]

2005年9月6日,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認為,死者於屍體解剖發現有氣管性肺炎及心肌病變,因此死者仍有可能因心性猝死造成暫時性意識喪失,於昏倒時頭部撞擊發生顱內出血,依据法院所提供之資料,此點仍無法排除其可能性,且死者之弟供稱死者曾於家中夜間如廁時發生昏倒,由於該實例有記載其弟之描述,故小便時所引發的迷走神經性昏厥,於昏倒時造成重度頭部外傷進而死亡,無法排除其可能性。[11]

2006年9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定讞,認定死因是葉永鋕因小便後急於返回教室,步下台階行走時觸及濕滑之地板(判決中認定校長等行政人員怠於維修學校廁所水箱導致廁所漏水,未營造合乎衛生之環境),瞬間重心急劇失衡並引發的迷走神經性昏厥倒地時,其頭部撞擊地面致死。

司法訴訟歷程

2000年6月,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蔣忠義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對高樹國中校長、總務主任庶務組長等人提起公訴[4]

2001年1月19日,屏東地方法院根據法醫的鑑定報告,宣判校長等三人無罪[12]

2001年8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駁回檢察官上訴,並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13]

2004年7月23日,臺灣最高法院認為法醫的鑑定報告書跟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對假設性問題的覆函內容,似非完全一致,原審未送請其他醫事專門機構鑑定,即認定葉永鋕係因病自行昏倒尚嫌率斷,原判決撤銷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4]

2005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中無法排除死者自身疾病所發生的昏厥,且死者倒臥之處無積水,駁回檢察官上訴[15]

2006年5月11日,臺灣最高法院以第二審法院以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以無法排除迷走神經性昏厥,即可推認本案被害人當然係因迷走神經性昏厥而昏倒一節,並未在理由中敘明證據取捨及認定之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且死者衣褲沾有水跡和被害人頭部撞擊之點,究竟在一號小便池之台階或在地板亦有疑問,原判決撤銷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6]

2006年9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定讞,認定高樹國中校長、總務主任、庶務組長三人因過失致人於死,分別判處五個月、四個月、三個月有期徒刑。判決中認定被告等人俱為負責學校行政之人員,卻怠於維修學校廁所水箱,未營造合乎衛生之環境,以維護學生在校時之人身安全。葉永鋕死因,則認定是因小便後急於返回教室,步下台階行走時觸及濕滑之地板,瞬間重心急劇失衡並引發的迷走神經性昏厥倒地時,其頭部撞擊地面致死,地面積水因毛細現象被死者衣物吸收[17][18]

影響

事件發生後不久,教育部由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紀惠容王麗容蘇芊玲畢恆達等組成調查小組,他們在將事件與後續處置等製成記錄後,於報告書中呼籲教育部重視校園性別問題[8]

模板:Wikisource 葉永鋕事件肇因於學校沒有教授性別平等教育,也未重視學生間因性別特質不同而引發的霸凌,致使葉永鋕不得不在上課時間單獨去上廁所,引發後續憾事。此事引起性別平等教育人士、社會學家社會工作者關注[19],諸多民間團體如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同志團體及人本教育基金會等亦都關切此事件,人本基金會除陪同家屬向當時縣長陳情,要求查明死因外,亦訪談相關學生、教師、醫師、里港分局警員等;台灣人權促進會亦指派律師赴高樹訪談家屬以調查此事。

葉永鋕的犧牲,喚醒了社會大眾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及校園人權的重視,也凸顯了校園的種種困境,如事發後,學校主任指示學生將案發廁所的血跡沖洗乾淨,並將葉永鋕的染血外套泡水清洗,偵辦此案的里港分局局長曾說:「葉永鋕比較娘娘腔,事情鬧大了,對家屬也不好,最好淡化。」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法官則於庭訊時則說:「性別平等這什麼東西,很時髦喔!」。此事件除了事發時媒體大幅報導之外,多年來學界、民間團體及網路上對此事件的討論更不曾中斷過。

葉永鋕媽媽陳君汝原本在高樹鄕務農,事發後她說「打贏官司只是還我一個小小的公道。我救不了我的孩子,我要救別人的孩子!」、「為什麼校長三人不能真心誠意的認錯?只要道歉,我立即撤回訴訟!」她也曾參與2010年及2016年等多次高雄同志大遊行,並上台發言「孩子們,你們要勇敢,天地創造你們這樣的一個人,一定有一個曙光,要讓你們去爭取人權,要做自己,不要怕!」、「你們手上的車票是到終點站的,絕對不可以中途下車!」。

2000年10月,教育部發起「新校園運動:反性別暴力」活動,強調除了尊重傳統兩性外,也應尊重不同性傾向和性別特質的人,並破除刻板印象、消除暴力[8]

2000年12月16日,教育部宣佈「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教育政策從兩性教育延伸轉化成為多元性別教育[5]

2000年,同志紀錄片導演陳俊志籌畫拍攝葉永鋕紀錄片[8]

2001年,教育部推動性別教育的主題訂為「多元性別、校園安全」[8]

2001年5月,屏東縣政府成立第一屆「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開始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

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制定時更注重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等內容[20]

2006年,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出版《擁抱玫瑰少年》以紀錄葉永鋕事件,並藉此探討其性別教育意涵[21]

2007年,教育部拍攝紀錄片《玫瑰少年》。

2009年,《玫瑰少年》發行,送至全國高中作為教材[22]

2015年11月7日,臺灣歌手蔡依林Play世界巡迴演唱會」臺北加場,在演唱歌曲「不一樣又怎樣」前,播放由導演侯季然執導訪問葉永鋕媽媽的「玫瑰少年」葉永鋕紀錄片,呼籲大眾關注校園性別暴力霸凌問題[23]

2018年12月26日,臺灣歌手蔡依林第14張錄音室專輯《Ugly Beauty》中的歌曲《玫瑰少年》即是向葉永鋕致敬。該歌曲於翌年獲得第30屆金曲獎年度歌曲獎

參考文獻

參見

模板:Portal box

模板:- 模板:台灣社會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