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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 由黃昭順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備受批評的部分,分為11點爭議,內容如下: 一、宗教可以公然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國家將要盡力保護宗教,舉例來說,某宗教歧視同志,但是我們不能歧視某宗教,國家不保護同志被歧視,但保護宗教不被歧視。 二、法院不得調解糾紛 草案第十條寫了「聖俗分離原則」,往後政府不得介入教務,連法院都不得調解與干涉宗教信仰、教制、傳統、組織、人事任免。 三、宗教活動不受法律限制 人民的所有宗教行為、結社自由,都不得以法律限制,只要冠上宗教名稱,要斂財、要騙色都可被視為信仰自由,而且宗教活動也不用經主管機關同意,更不得禁止或限制。 四、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宗教團體所設立之私立學校可「合法」要求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並可基於信仰理由進行差別對待,甚至聘僱員工也可以免於就業歧視的制裁,可以只任免認同自己教派的人。 五、剝奪兒童自主權 父母在孩子未滿16歲以前,可以幫孩子選擇宗教,小孩要信什麼宗教,由父母作主。 六、宗教合法入侵校園 宗教教育將列為國民基本教育內容,往後國民中小學學生必須要對宗教有基本認識,此已違反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七、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 有線電視系統以後應增設宗教頻道,公共電視台也得要增設宗教節目。 八、宗教團體取得治外法權 各教派對他們的內部組織、人事、財政有自主權,不適用民法等法令,也不得要求遵守民主與公開原則,而宗教團體所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依章程規定,沒有章程就依傳統或教制規定,不適用民法。宗師死亡時,遺產也不適用民法規定。 九、宗教不動產大於一切 宗教的不動產,原則上不得扣押與拍賣,不適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十、現有一切用地就地合法 宗教的用地可以不受建築消防法規限制、更不受國土法、區域計畫法及農業發展條例限制,若廟產座落於公有土地上,可不受公產管理法規限制,政府須協助他們合法。 十一、放生成為合法宗教活動 放生成為合法宗教活動,不得禁止或限制放生。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24/12886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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