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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1993年,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等提出[[集會遊行法]]有違[[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1998年1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釋字第445號解釋]],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994年,時任綠黨主席的高成炎,與張金策、林正修等人,於83年4月,因不滿國民黨拆除中央黨部重建,乃前往中山南路、仁愛路口靜坐抗議,其間又透過「台灣之聲」電台連絡一百多輛計程車到場聲援。張金策、林正修 並與計程車隊轉赴中正紀念堂,涉嫌破壞園內公共設施。事後,高成炎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定讞。<ref>{{cite web | url=http://itdels.digital.ntu.edu.tw/wwwDO/20110922_archive_pdf/A_0001_0005_0016_0001.pdf | title=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85年度上易字第2888號 | publisher=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 date=1996-06-28 | accessdate=2016-10-30}}</ref>但高成炎拒絕以易科罰金方式替代3月徒刑,台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林天麟諭令收押高成炎。<ref>{{cite web | url=http://e-info.org.tw/node/74080 | title=違反集遊法拒易科罰金 高成炎收押| publisher=環境資訊中心 | date=1997-07-02 | accessdate=2016-10-30}}</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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