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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清標條款」== 從政時官司不斷,常有牢獄之災<ref>[http://issue.udn.com/520/s4-1.htm 中縣議長顏清標遭收押 ]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512130516/http://issue.udn.com/520/s4-1.htm |date=2012-05-12 }}</ref><ref>[http://tps.judicial.gov.tw/970626%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6%9C%89%E9%97%9C%E9%A1%8F%E6%B8%85%E6%A8%99%E5%85%88%E7%94%9F%E7%AD%89%E6%A1%88%E5%88%A4%E6%B1%BA%E6%96%B0%E8%81%9E%E7%A8%BF.txt 最高法院有關顏清標先生等案判決新聞稿.]</ref>,例如1999年擔任台中縣議長期間,喝花酒報公帳一千八百餘萬元,於2011年台中高分院更四審宣判,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顏清標三年六月、裭奪公權三年。顏清標還表示,此案嚴格來說,絕對不是「貪污」行為,而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使用不當」,希望上訴之後,司法能還給他一個公道<ref>[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82283/IssueID/20110921 喝花酒疑雲 顏清標遭判3.5年]</ref>。因此2011年10月立法院上個會期通過首長特別費除罪化、替不少藍綠首長解套,而無黨團結聯盟再提案,欲把除罪範圍擴大到民意代表和村里長,並且在立法院逕付二讀。外界解讀這項提案、是為了幫無盟立委顏清標過去在地方民代任內涉及的司法案件解套<ref>[http://web.pts.org.tw/php/news/pts_news/detail.php?NEENO=194649 "顏清標條款" 民代特別費擬除罪]</ref>。 2013年5月31日,立法院在會期最後一天深夜,由國民黨籍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主持,國民黨籍[[立法院長]][[王金平]]下令清場後,各黨團一致同意,三讀通過由[[林滄敏]]代表國民黨提出的《會計法》99條之1修正案,將以過去的假發票報帳行為除罪化。這個修法被視為是為顏清標除罪而做<ref>{{cite news |language=zh-tw |author=鄭閔聲、管婺媛、唐筱恬 |url = http://tw.news.yahoo.com/%E7%8E%8B%E9%87%91%E5%B9%B3%E6%96%A1%E6%97%8B-%E9%A1%8F%E4%B9%9F%E9%97%9C%E9%81%8E%E4%BA%86-%E4%BF%AE%E6%B3%95%E9%81%94%E9%99%A3%E9%97%9C%E9%8D%B5-213000631.html| title =王金平斡旋+顏也關過了→修法達陣關鍵| publisher =中國時報 |date=2013年6月2日 |accessdate=2013年6月2日}}</ref>,但大學教授報假帳的行為並沒有除罪<ref>{{cite news |language=zh-tw |author=蘇位榮、林毅璋|url=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941396.shtml| title =會計法修法烏龍! 漏1字教授未除罪|publisher=聯合報 |date=2013年6月4日 |accessdate=2013年6月4日}}</ref>,因該法條漏了一個「教」字,讓教授可能被排除在外。該修正案的通過引起社會輿論的普遍不滿,總統要求行政院長轉請立法院覆議,此為「[[會計法第99-1條修正烏龍事件]]」。6月13日覆議案通過,原決議不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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