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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機密公文案=== 2008年9月25日,特偵組搜索陳水扁辦公室時,查扣44箱、1300餘件資料,其中有大批總統府內敏感文件、公文;而總統府也在99年間向特偵組告發,陳水扁卸任時帶走總統府的文件。 特偵組分案後,再度搜索陳水扁辦公室和陳水扁當時被押的台北看守所舍房,查扣了58箱文件,查出機密文件和非機密文件共688件,部分機密文件包含數量不等的公文、函文,即實際公文數字高達上萬件。 特偵組經長期間比對相關公文函件,多次提訊、就訊陳水扁,並根據前扁辦主任[[林德訓]]和扁辦專員供詞,認為陳水扁有可能利用總統職務隱匿公文,違反侵占公物、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於是於2012年5月21日,特偵組認定陳水扁在卸任時,由總統府拿走機密公文,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和[[刑法]]侵占公物罪將陳水扁起訴,檢察官請求量處適當之刑。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由於全案屬國家機密,法院將以不公開方式審理,起訴書全文也將改以新聞稿代替。陳水扁聲稱,帶走資料的目的是為了編寫回憶錄之用,並無不法。陳水扁辦公室則聲明,公文都是於前總統任內合法取得、持有的,法律無明文規定國家元首於卸任後,必須繳回此類公文、文書。且卸任總統辦公室隸屬總統府,為公務機關,可合法持有相關卸任總統於任內合法持有之公文書。 2014年8月28日,特偵組「查無具體犯罪事證,將全案簽結」。<ref>[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829/460298/ 扁涉隱匿機密公文案 特偵組簽結]</ref> ; 龍潭購地案: {{main|龍潭購地案}} * 2010年11月11日,{{citation needed|龍潭購地案三審定讞,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台泥辜家3億、使政府花76億購買龍潭100公頃土地並納入科學園區。|time=2016-04-12}}陳水扁及吳淑珍各判11年徒刑,併科1.5億元罰金。(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另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禮遇全數撤除。 * 高等法院認為,科管局無法證明4億元被算進購地成本,且無法證明受到損失、詐騙、脅迫,所以判決科管局敗訴。 消息傳出後,陳致中今晚於臉書發文,指出竹科告的龍潭案民事官司,二審維持一審見解,阿扁勝訴。<ref>{{cite news |url=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40554 |title=龍潭購地案二審判免賠 陳致中:關阿扁是什麼意思?}}</ref> ; 龍潭案洗錢部份: * {{citation needed|檢方認定扁家取得辜成允3億元後,透過人頭帳戶洗錢至海外。|time=2016-04-12}}「三審判決定讞」:101.07.26.陳水扁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 二次金改案: {{main|二次金改案}} ; 元大併復華案部分 * 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前總統陳水扁等21名被告無罪。<ref>{{cite news |url=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4961x132010110700618,00.html |title=金改案 特偵組將提上訴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1113195646/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4961x132010110700618,00.html |archivedate=2010-11-13 }}</ref>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敘明,總統職務已非刑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規定。合議庭依照憲法、大法官相關解釋,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 * 2011年10月13日,一審時承審法官認為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其總統職權與金改無關因此判決無罪。高院做出二審宣判,認為其擔任總統期間仍具有總統職權,因此改判決前總統陳水扁18年有期徒刑,併科1.8億元罰金、妻子吳淑珍判11年,併科1.02億元罰金。<ref>{{cite news |url=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81648/IssueID/20111013l |title=快訊 二次金改案 扁判18年珍判11年}}</ref>。 * 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判處陳水扁元大併復華案判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禠奪公權8年」,妻子吳淑珍判刑8年,併科罰金8000萬元,褫奪公權7年。最高法院認為前總統陳水扁其擔任總統期間仍具有總統職權,因此判決有罪確定。另外,最高法院把二次金改案中的國泰併世華案,及扁、珍與扁家二代陳致中、黃睿靚被控洗錢罪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指出,'''國泰併世華案''',前審判決僅推測而未說明陳水扁和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如何達成期約賄賂。至於扁家二代被控洗錢,原判決就洗錢金額前後認定理由互相矛盾,因此將這兩部分撤銷發回。「國泰併世華案」在此便分出<ref>{{cite news|url=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212200214-1.aspx |title=元大併復華案 扁判10年確定 |publisher=CNA}}</ref>。 ; 紅火案部分(此案無起訴陳水扁、吳淑珍) * {{citation needed|2011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辜仲諒涉及的[[紅火案]],辜聲請傳喚律師傅祖聲、陳明以及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出庭作證。陳明、金延華均作證,紅火公司獲利的3億元未流進扁家。|time=2016-04-12}} ; 陳敏薰人事案: * 2010年11月11日,[[陳敏薰]]人事案三審定讞,{{citation needed|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一千萬賄款,協助她爭取[[大華證券 (台灣)|大華證券]]董座,最後因林全、辜仲瑩等人拒絕配合,以台北101董座交差。|time=2016-04-12}}陳水扁、吳淑珍因此案各被判刑8年,併科罰金500萬元,同案涉及洗錢的部分,珍判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 ; 南港案: * {{citation needed|力拓公司郭銓慶行賄吳淑珍9181萬(美金273.55萬元),取得評選委員名單,獲得南港展覽館興建工程35億9313.5萬元標案。|time=2016-04-12}}三審判決定讞:101.07.26.吳淑珍有期徒刑9年、罰金2千萬元。(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 教唆偽證罪案: * {{citation needed|檢方認定吳淑珍教唆子、女、女婿作偽證,將國務費私用發票說是公務支出。|time=2016-04-12}}三審判決定讞:100.08.17.吳淑珍有期徒刑9個月。(100年台上字第4520號、審判長:[[洪文章]]) ; 以上三審定讞案件合併執行刑期: * 陳水扁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 * 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 * 所有貪污金額6億181萬元沒收 * 執行罰金刑及追繳不法所得,總計10億17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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