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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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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結果 === {{Wikisourceshas|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刑事判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民國99年)}} ;{{citation needed|法院延押歷程:|time=2016-04-13}} * 2009年[[台北地方法院]]於3月3日、5月11日、7月13日三度裁定延押。 * 2009年9月24日,於[[台灣高等法院]]第四度裁定延押。 * 2009年10月8日,陳水扁委任律師團提出抗告成功,再度召開羈押庭。 * 2009年10月9日,於台灣高等法院凌晨00:15分再度裁定第五度延押。 * 2009年12月17日,高院裁定陳水扁第六度延押。 * 2010年2月8日,二次金改起訴後,高院第七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 2010年4月16日,二審辯論終結後,高院第八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 2010年6月18日,高院第九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 2010年7月19日,高院將全案移審至最高法院,高院並召開移審羈押庭,裁定將陳水扁再延押3個月。 ; 國務機要費案 (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ref name="tps.moj.gov.tw">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21224&CtNode=30091&mp=096</ref>: * 2008年11月12日,卸任總統職務後,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以涉嫌[[國務機要費案]]、洗錢等重罪為由收押禁見,成為中華民國史上首位遭[[羈押|收押]]的卸任總統<ref>{{cite news |url=http://www.rthk.org.hk/rthk/news/expressnews/20081112/news_20081112_55_537270.htm |title=陳水扁被收押看守所 指檢控政治迫害 }}{{dead link|date=2018年3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ref>{{cite news|url=http://www.rti.org.tw/News/NewsContentHome.aspx?NewsID=133067&t=1|title=扁收押/樣樣都得第一名 史上首位總統坐牢扁也搶頭香|publisher=RTI}}{{dead link|date=2018年3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陳水扁在羈押於[[土城看守所]]的鏡頭中,曾高喊[[政治迫害]]<ref>{{cite news |language =zh-tw |url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TS3htWyZEM |title =扁高舉雙手上銬高喊司法迫害 政治迫害 |publisher =中天新聞 |date = 2008-11-11 |accessdate =2011-04-02}}</ref>。 * 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億元罰金,同時褫奪公權終身。<ref>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98年9月11日)主文:庚○○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庚○○自民國89年5月20日期至97年5月19日止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及第11任總統</ref> * 2010年6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併科1.7億元罰金。<ref>{{cite news |url=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rieslu20100611111912 |title=〈短訊〉一審無期徒刑 二審扁珍改判20年|publisher=TVBS}}</ref>。 * 2010年11月11日,國務費及南港展覽館案則均撤銷發回更審。<ref>{{cite news |url=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13x132010111101113,00.html |title=扁案》龍潭購地案扁珍判刑11年 併科1.5億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1114114313/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13x132010111101113,00.html |archivedate=2010-11-14 }}</ref> * 2011年8月26日,國務費貪污部份改判無罪。 * 201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判處陳水扁國務費貪污部份及國務費洗錢部份均撤銷發回更審,最高院撤銷扁珍無罪。<ref>{{cite news|url=https://tw.news.yahoo.com/%E5%9C%8B%E5%8B%99%E6%A9%9F%E8%A6%81%E8%B2%BB%E6%A1%88-%E7%99%BC%E5%9B%9E%E6%9B%B4%E5%AF%A9-%E6%9C%80%E9%AB%98%E9%99%A2%E6%92%A4%E9%8A%B7%E6%89%81%E7%8F%8D%E7%84%A1%E7%BD%AA-213000103.html|title= 國務機要費案 發回更審 最高院撤銷扁珍無罪 |publisher=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ref> (三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發回更審。) ; 機密外交款案 (無罪定讞): * 檢方控告陳水扁,指控阿扁在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前後11次趁外交出訪,貪污33萬美元,並匯給當時在留學的陳致中使用。法院一、二審均以檢方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陳水扁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11年4月28日駁回上訴。<ref>http://www.nownews.com/n/2011/04/28/532847</ref> ; 海外洗錢案(全案簽結): * 《壹週刊》在98年間報導,指前總統陳水扁在95年9月出訪帛琉期間,疑以空軍一號專機載美金4000萬元,折合新台幣約14億元,存入帛琉銀行帳戶後,再分批匯至美國,涉及洗錢,特偵組偵辦5年多後,查無不法實據,2014年8月6日將全案簽結。<ref>{{cite news|url=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074444|title= 特偵組查無陳水扁海外洗錢證據 全案簽結|publisher=自由時報}}</ref> ; 海外洗錢案(美國判決結果): * 美國司法院於2016年7月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第一家庭使用香港與瑞士的銀行帳戶、空殼公司及一間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的信託,將賄賂所得轉買位於維吉尼亞州凱斯威克(Keswick)以及紐約的房產」。此外,2012年10月,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及紐約地方法院在房產的登記所有人未反對情況下,裁定沒收這兩處房產;美國將拍賣房產獲得約150萬美元收益交還台灣。<ref>{{cite news|url=http://udn.com/news/story/1/1815502|title= 台灣之恥:扁珍成了國際認證的外國貪腐第一家庭|publisher=聯合報}}</ref> ; 洗錢案(三審確定徒刑併科罰金)<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確定: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各處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郭銓慶徒刑4月,減為2月;蔡銘哲徒刑1年,減為6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 (101年7月26日))<ref name="tps.moj.gov.tw"/> 收受辜仲諒賄賂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均無罪。 撤銷發回:龍潭購地案洗錢(陳致中、黃睿靚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洗錢部分、南港展覽館案洗錢部分。<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 龍潭購地弊案(三審確定徒刑併科罰金)<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確定:陳水扁、吳淑珍各處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千萬元;李界木徒刑3年6月;蔡銘哲徒刑1年4月,減為8月,緩刑3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99年11月11日))<ref name="tps.moj.gov.tw"/> ; 南港展覽館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併科罰金)<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定讞:吳淑珍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 。(101年7月26日))<ref name="tps.moj.gov.tw"/> ; 陳敏薰買官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定讞:陳水扁徒刑8年、吳淑珍徒刑8年、1年2月。(減為7月)(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99年11月11日))<ref name="tps.moj.gov.tw"/> ; 辜仲諒政治獻金案(三審定讞無罪)<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定讞:陳水扁、吳淑珍均無罪。<ref name="tps.moj.gov.tw"/> ; 外交零用金案(三審定讞無罪)<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判決無罪定讞。(100年4月28日)<ref name="tps.moj.gov.tw"/> ; 二次金改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併科罰金)<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定讞部分:元大併復華案:陳水扁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吳淑珍處有期徒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8千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2號判決。(101年12月20日))<ref name="tps.moj.gov.tw"/> 發回更審部分:國泰併世華案及洗錢案撤銷發回。<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陳致中夫婦認罪聲明: * 已將瑞士銀行陳致中名下的1700萬美金約(5.7億元台幣),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 * 已將瑞士兩銀行陳致中名下的2100萬美金(約7億元台幣),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 * 願意交代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的10多億元資金的來源。 * 其中5.4億元已匯往瑞士,1.7億元被查扣,其餘款項流向不明。陳致中雖願交代流向,但未允諾會匯回。 * 願匯回母親藏放台灣、日本友人處的款項、珠寶約6億元台幣。 * 陳致中補充說,這筆錢若被認定不是犯罪所得,願全數捐出。 * 在日本及其他國家沒有任何其他帳戶,願簽署任何文件供調查。 * 請求暫停審判,與檢方協商認罪<ref>{{cite news|url=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122/31340541/ |title=陳致中 黃睿靚 認罪 自爆 日本還藏6億 願繳海外18億|date=2009-01-22}}</ref>。 美國政府當局認定,陳致中位於紐約市曼哈頓的公寓與另一棟位於維吉尼亞州的住宅購屋款項都是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的貪污所得,因此查封並拍賣,美國助理司法部長布洛爾(Lanny Breuer)發表聲明指出,將盡一切手段,剷除外國官員的貪腐。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局局長莫頓(John Morton)也表示,調查單位將「持續搜查,並查封想利用我國隱藏非法收益和犯罪所得的外籍貪腐官員在美國的資產。」<ref>{{cite news |url=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115/127857.htm/ |title=美國認定貪腐 查封陳致中兩棟房產 曼哈頓豪宅超享受 |publisher=Ettoday|date=2012-11-15}}</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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