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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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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 == {{see also|三一九槍擊事件|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內線交易案|國務機要費案|巴紐外交公款侵吞案}} *包括強力掃蕩臺北市[[特種行業]](如[[公娼]]、[[電玩]]遊藝場等,但因部分為取締斷水電之特種行業業者為合法經營,遭業者提告於馬英九任市長時期訴請國賠成案)、軍公教體系通盤改革、國民黨政治人物之違章建築處理、國學大師[[錢穆]]的舊宿舍問題等。 *扁入看守所後,法務部讓陳水扁在獄中以事前通過所方審查方式,在《[[台灣時報]]》與《[[壹週刊]]》固定投稿,台灣時報專欄壹週刊專欄。 *2014年4月23日,正在[[臺中培德獄屬醫院]]服刑中的陳水扁親自致函位於[[臺北市]]大理街的中國時報,親筆證實了在獄中尿失禁等實況,與亟欲離開的念頭。 *2001年末,堅持以台灣名義與[[新加坡]]簽立[[FTA]],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素而失敗收場<ref>[http://www.npf.org.tw/1/7902 台灣洽簽FTA的政治關卡]</ref>。 *以臺灣名義委託索羅門群島向[[聯合國]]秘書處申請加入聯合國,申請被駁回。 *任內多次宣示,『不惜動搖國本,也要將拉法葉案查辦到底』,當時承辦拉法葉案的[[檢察總長]][[盧仁發]],於陳水扁卸任後被追究[[政治責任]]<ref>[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50205525/112011011100145.html 拉法葉案 陳長文:盧仁發濫訴 黃世銘:只是不嚴謹]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114152641/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50205525/112011011100145.html |date=2011-01-14 }}</ref>。最終無疾而終。 *陳水扁非常重視漢光演習,鼓勵國軍多嘗試各種飛彈實彈射擊。但因國軍的實彈射擊命中率不高,參謀總長[[霍守業]]宣布漢光演習不再實施實彈射擊。 === 爭議案件發展 === 2006年8月12日起,由已退出民主進步黨的前主席施明德於台灣發起[[百萬人民反貪倒扁運動]]訴求 :要求總統陳水扁應為國務機要費案、其親信及家人相關的諸多弊案負責,並主動下台。 2006年11月9日晚,李遠哲發表公開信建議陳水扁“慎重考慮去留問題”。<ref>[http://news.xinhuanet.com/tai_gang_ao/2006-11/10/content_5314823.htm 李遠哲公開呼吁陳水扁考慮辭職下臺]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426145359/http://news.xinhuanet.com/tai_gang_ao/2006-11/10/content_5314823.htm |date=2016-04-26 }}</ref> 隨著越來越多證據的揭露及2008年8月14日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洪秀柱舉行記者會,出示駐瑞士代表[[劉寬平]]轉寄的瑞士檢方存證信函,揭發了[[陳水扁家庭密帳案]]。<ref>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msg/alt.chinese.text.big5/2nHpBaN7PZA/LDh1sR_exzUJ 扁家族 貪污大追密 (壹 378)</ref>,陳水扁迫於壓力,在2008年8月14日召開記者招待會承認:「我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ref name="陈水扁道歉:我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2UyD0pNAW0 陈水扁道歉:我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ref> 2008年陳水扁在卸任前多次表示,卸任後將成為終身的臺灣志工;並且在卸任當天依約排定許多的志工行程。不過他在卸任總統職務一小時後(當天上午10點),就因[[國務機要費案]]遭到檢調機關偵辦。此後陳水扁官司纏身,先後因「[[柔性政變]]」誹謗案、[[雷學明]]案而出庭應詢。<ref>[http://www.rti.org.tw/News/NewsContentHome.aspx?NewsID=113786&t=1 柔性政變案 陳水扁敗訴須登報道歉]{{dead link|date=2018年3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 參見:[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21224&CtNode=30091&mp=002 特別偵查組*重大偵結起訴案件] 2008年8月13日,《[[壹週刊]]》刊載陳水扁藉由[[媳婦]][[黃睿靚]]將鉅款匯到[[美國]],但陳水扁隨即透過律師出面否認,並聲稱陳家財產早已經[[信託#法律學|信託]],不可能匯出國外。 2008年8月14日,國民黨立法委員[[洪秀柱]]舉行記者會<ref>{{cite news|url=http://tw.nextmedia.com/special/index/type/Article/PubDate/20081230/ParentType/Tree/ArticleID/31264227/IssueID/20081230 |title=扁家族 貪污大追密 |publisher= 蘋果日報}}</ref>,揭露黃睿靚在[[瑞士]]以其個人與公司名義所成立的4個帳戶因有[[洗錢]]嫌疑而遭[[瑞士聯邦檢察署]]凍結,並主動致函台灣請求司法協助。同日下午陳水扁召開記者會道歉並坦承我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辯稱他於2008年年初才首次得知其歷來的選舉剩餘款並未誠實申報,而且其妻吳淑珍暗中將他自1996年起共4次的選舉結餘款匯往海外帳戶。<ref name="陈水扁道歉:我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 2008年11月11日,特偵組以[[國務機要費]]貪汙被告身份傳訊陳水扁,在五小時偵訊後,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陳水扁。 2008年11月12日清晨7點,特偵組收押陳水扁,陳水扁從聲押到收押的事件,在檢方的調查下,陸續追出有貪瀆嫌疑的數案,其資金來源與官商授受關係也一一曝光,但陳水扁一家堅稱所有資金皆是政治獻金,並非貪污,迄今仍在法院審理中。收押至今曾三度絕食抗議。阿扁被羈押期間,其委任律師必須在檢察官監視下會面,蔡守訓法官亦無給其委任律師閱卷時間,其委任鄭文龍律師亦曾對此提出抗議。 2009年9月11日,國務機要費案一審宣判,陳水扁被[[蔡守訓]]法官判無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億元罰金,同時褫奪公權終身。其中國務機要費的部分被分作四案宣判,無期徒刑即為其一之判決結果。 2010年7月15日,[[美國政府]]以特偵組檢察官所送國務機要費判決書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沒收陳水扁夫婦涉嫌以賄款購買的2棟房產。2013年4月26日自由時報載,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在紐約曼哈頓的公寓,去年十月因不法洗錢被美國政府沒收,美國政府依洗錢法拍賣,最後由來自長島的華裔曾曼玲夫婦以一百五十萬美元(約四千四百六十萬台幣)拍下成交。 2011年8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處陳水扁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300萬元罰金,國務費貪污部份改判無罪。<ref>[http://www.waou.com.mo/detail.asp?id=54719 “國務機要費”貪污改判無罪 扁刑罰大減 綠挺藍批兩樣情]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314072746/http://www.waou.com.mo/detail.asp?id=54719 |date=2014-03-14 }}</ref> 2014年8月6日,對於《壹週刊》所稱的透過[[空軍一號]]運送到[[帛琉]]洗錢新台幣約14億元再匯至美國,偵辦5年多後,特偵組宣佈查無不法實據,全案簽結。<ref name="特偵組查無陳水扁海外洗錢證據">{{cite news |language = |author = 錢利忠|coauthors = |url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074444| title =特偵組查無陳水扁海外洗錢證據 全案簽結 |work = |publisher =自由時報 |pages = |date =2014-08-06 |accessdate =2014-08-16 }}</ref><ref>{{cite news |url=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122/31340541/ |title=陳致中 黃睿靚 認罪 自爆 日本還藏6億 願繳海外18億}}</ref> === 司法疑慮 === *「大案併小案」,裁決不必羈押的[[周占春]]審判長中途遭撤換,改由打扁英雄[[蔡守訓]]接手審理。併案五天後,即由蔡守訓裁決羈押。<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29/today-o1.htm 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自由時報]]》2008-12-29</ref>(法院案件審理實務上,後案併入前案,為常規。主要是避免同一案件,前後判決不一。本件案子,因為蔡守訓法官已經在審理,為避免同一案件出現不同判決,所以後立案的卷宗併入前案一併審理。) *審判前持續羈押逾九個月,全程錄音監聽律師與被告之晤談,遭質疑為「押人取供」<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y/12/today-p4.htm 法界︰押人取供傷害司法]﹐ 《自由時報》2009-5-12</ref><ref>[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judge/654-1.pdf 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協同意見書]{{dead link|date=2018年3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 *2009年3月11日,特偵組越方如策動辜仲諒回台內情不單純,雙方有交換條件<ref>[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89335 扁案》扁律提證人名單 點名越方如]</ref>。 *2013年3月26日,辜仲諒咬扁家的證詞都是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以「條件交換」教唆的不實陳述,不具證據能力<ref>[http://taiwanenews.com/doc/20130327101 辜仲諒控訴 特偵組利誘他回台咬扁案 ]</ref>。 *司法程序上的行政干預﹐導致馬英九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法學專家[[孔傑榮]]數度撰文質疑審判的公正性。<ref>[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6578 【孔傑榮專欄】司法是進行中的在製品!]﹐《中國時報》2009-9-17</ref>不過孔傑榮也表示,扁及家人犯法,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但司法程序必須公平,方能令人服氣。他說,扁如果提出「絕不逃亡」等保證,法官應同意解除羈押,讓扁好好為自己辯護。孔傑榮說,關在看守所中準備應訴,「就像一隻手臂被綁在背後去與人格鬥,是很困難的。<ref>{{cite news| url=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9092700091,00.html| work=[[中時電子報]]| title=總統恩師[[孔傑榮]]:扁珍貪婪令我作嘔| date=2009-09-27|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930092843/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9092700091,00.html| archivedate=2009-09-30}}</ref>」 *除了台灣媒體關注的孔傑榮,多位海外熟悉台灣事務的重量級專家學者皆表達對台灣[[司法體系]]相當的憂慮,但未如孔傑榮一般直接對審判內容做評價<ref>[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08/05/20/2003427918 20位國際學者聯署聲明,憂台灣司法不公]</ref>。 *「扁案」法官蔡守訓在辯論庭結束的八月,早早就宣佈要在「九一一」宣判,用心叵測,目的就是影射扁為「恐怖分子」;事實可能相反,一月廿四日的《經濟學人》專文談「扁案」,標題是〈審判與錯誤〉,毫不掩飾的說,司法審扁,但司法「與阿扁一樣站在被告席受審」,蔡守訓們的判決已經成為「審判」的對象<ref>[http://www.open.com.hk/old_version/0910p68.html 台灣司法正義的重挫 金恒煒]</ref>。 === 審判結果 === {{Wikisourceshas|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刑事判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民國99年)}} ;{{citation needed|法院延押歷程:|time=2016-04-13}} * 2009年[[台北地方法院]]於3月3日、5月11日、7月13日三度裁定延押。 * 2009年9月24日,於[[台灣高等法院]]第四度裁定延押。 * 2009年10月8日,陳水扁委任律師團提出抗告成功,再度召開羈押庭。 * 2009年10月9日,於台灣高等法院凌晨00:15分再度裁定第五度延押。 * 2009年12月17日,高院裁定陳水扁第六度延押。 * 2010年2月8日,二次金改起訴後,高院第七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 2010年4月16日,二審辯論終結後,高院第八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 2010年6月18日,高院第九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 2010年7月19日,高院將全案移審至最高法院,高院並召開移審羈押庭,裁定將陳水扁再延押3個月。 ; 國務機要費案 (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ref name="tps.moj.gov.tw">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21224&CtNode=30091&mp=096</ref>: * 2008年11月12日,卸任總統職務後,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以涉嫌[[國務機要費案]]、洗錢等重罪為由收押禁見,成為中華民國史上首位遭[[羈押|收押]]的卸任總統<ref>{{cite news |url=http://www.rthk.org.hk/rthk/news/expressnews/20081112/news_20081112_55_537270.htm |title=陳水扁被收押看守所 指檢控政治迫害 }}{{dead link|date=2018年3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ref>{{cite news|url=http://www.rti.org.tw/News/NewsContentHome.aspx?NewsID=133067&t=1|title=扁收押/樣樣都得第一名 史上首位總統坐牢扁也搶頭香|publisher=RTI}}{{dead link|date=2018年3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陳水扁在羈押於[[土城看守所]]的鏡頭中,曾高喊[[政治迫害]]<ref>{{cite news |language =zh-tw |url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TS3htWyZEM |title =扁高舉雙手上銬高喊司法迫害 政治迫害 |publisher =中天新聞 |date = 2008-11-11 |accessdate =2011-04-02}}</ref>。 * 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億元罰金,同時褫奪公權終身。<ref>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98年9月11日)主文:庚○○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庚○○自民國89年5月20日期至97年5月19日止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及第11任總統</ref> * 2010年6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併科1.7億元罰金。<ref>{{cite news |url=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rieslu20100611111912 |title=〈短訊〉一審無期徒刑 二審扁珍改判20年|publisher=TVBS}}</ref>。 * 2010年11月11日,國務費及南港展覽館案則均撤銷發回更審。<ref>{{cite news |url=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13x132010111101113,00.html |title=扁案》龍潭購地案扁珍判刑11年 併科1.5億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1114114313/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13x132010111101113,00.html |archivedate=2010-11-14 }}</ref> * 2011年8月26日,國務費貪污部份改判無罪。 * 201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判處陳水扁國務費貪污部份及國務費洗錢部份均撤銷發回更審,最高院撤銷扁珍無罪。<ref>{{cite news|url=https://tw.news.yahoo.com/%E5%9C%8B%E5%8B%99%E6%A9%9F%E8%A6%81%E8%B2%BB%E6%A1%88-%E7%99%BC%E5%9B%9E%E6%9B%B4%E5%AF%A9-%E6%9C%80%E9%AB%98%E9%99%A2%E6%92%A4%E9%8A%B7%E6%89%81%E7%8F%8D%E7%84%A1%E7%BD%AA-213000103.html|title= 國務機要費案 發回更審 最高院撤銷扁珍無罪 |publisher=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ref> (三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發回更審。) ; 機密外交款案 (無罪定讞): * 檢方控告陳水扁,指控阿扁在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前後11次趁外交出訪,貪污33萬美元,並匯給當時在留學的陳致中使用。法院一、二審均以檢方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陳水扁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11年4月28日駁回上訴。<ref>http://www.nownews.com/n/2011/04/28/532847</ref> ; 海外洗錢案(全案簽結): * 《壹週刊》在98年間報導,指前總統陳水扁在95年9月出訪帛琉期間,疑以空軍一號專機載美金4000萬元,折合新台幣約14億元,存入帛琉銀行帳戶後,再分批匯至美國,涉及洗錢,特偵組偵辦5年多後,查無不法實據,2014年8月6日將全案簽結。<ref>{{cite news|url=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074444|title= 特偵組查無陳水扁海外洗錢證據 全案簽結|publisher=自由時報}}</ref> ; 海外洗錢案(美國判決結果): * 美國司法院於2016年7月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第一家庭使用香港與瑞士的銀行帳戶、空殼公司及一間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的信託,將賄賂所得轉買位於維吉尼亞州凱斯威克(Keswick)以及紐約的房產」。此外,2012年10月,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及紐約地方法院在房產的登記所有人未反對情況下,裁定沒收這兩處房產;美國將拍賣房產獲得約150萬美元收益交還台灣。<ref>{{cite news|url=http://udn.com/news/story/1/1815502|title= 台灣之恥:扁珍成了國際認證的外國貪腐第一家庭|publisher=聯合報}}</ref> ; 洗錢案(三審確定徒刑併科罰金)<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確定: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各處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郭銓慶徒刑4月,減為2月;蔡銘哲徒刑1年,減為6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 (101年7月26日))<ref name="tps.moj.gov.tw"/> 收受辜仲諒賄賂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均無罪。 撤銷發回:龍潭購地案洗錢(陳致中、黃睿靚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洗錢部分、南港展覽館案洗錢部分。<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 龍潭購地弊案(三審確定徒刑併科罰金)<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確定:陳水扁、吳淑珍各處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千萬元;李界木徒刑3年6月;蔡銘哲徒刑1年4月,減為8月,緩刑3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99年11月11日))<ref name="tps.moj.gov.tw"/> ; 南港展覽館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併科罰金)<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定讞:吳淑珍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 。(101年7月26日))<ref name="tps.moj.gov.tw"/> ; 陳敏薰買官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定讞:陳水扁徒刑8年、吳淑珍徒刑8年、1年2月。(減為7月)(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99年11月11日))<ref name="tps.moj.gov.tw"/> ; 辜仲諒政治獻金案(三審定讞無罪)<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定讞:陳水扁、吳淑珍均無罪。<ref name="tps.moj.gov.tw"/> ; 外交零用金案(三審定讞無罪)<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判決無罪定讞。(100年4月28日)<ref name="tps.moj.gov.tw"/> ; 二次金改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併科罰金)<ref name="tps.moj.gov.tw"/> * 三審定讞部分:元大併復華案:陳水扁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吳淑珍處有期徒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8千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2號判決。(101年12月20日))<ref name="tps.moj.gov.tw"/> 發回更審部分:國泰併世華案及洗錢案撤銷發回。<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陳致中夫婦認罪聲明: * 已將瑞士銀行陳致中名下的1700萬美金約(5.7億元台幣),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 * 已將瑞士兩銀行陳致中名下的2100萬美金(約7億元台幣),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 * 願意交代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的10多億元資金的來源。 * 其中5.4億元已匯往瑞士,1.7億元被查扣,其餘款項流向不明。陳致中雖願交代流向,但未允諾會匯回。 * 願匯回母親藏放台灣、日本友人處的款項、珠寶約6億元台幣。 * 陳致中補充說,這筆錢若被認定不是犯罪所得,願全數捐出。 * 在日本及其他國家沒有任何其他帳戶,願簽署任何文件供調查。 * 請求暫停審判,與檢方協商認罪<ref>{{cite news|url=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122/31340541/ |title=陳致中 黃睿靚 認罪 自爆 日本還藏6億 願繳海外18億|date=2009-01-22}}</ref>。 美國政府當局認定,陳致中位於紐約市曼哈頓的公寓與另一棟位於維吉尼亞州的住宅購屋款項都是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的貪污所得,因此查封並拍賣,美國助理司法部長布洛爾(Lanny Breuer)發表聲明指出,將盡一切手段,剷除外國官員的貪腐。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局局長莫頓(John Morton)也表示,調查單位將「持續搜查,並查封想利用我國隱藏非法收益和犯罪所得的外籍貪腐官員在美國的資產。」<ref>{{cite news |url=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115/127857.htm/ |title=美國認定貪腐 查封陳致中兩棟房產 曼哈頓豪宅超享受 |publisher=Ettoday|date=2012-11-15}}</ref> ===侵占機密公文案=== 2008年9月25日,特偵組搜索陳水扁辦公室時,查扣44箱、1300餘件資料,其中有大批總統府內敏感文件、公文;而總統府也在99年間向特偵組告發,陳水扁卸任時帶走總統府的文件。 特偵組分案後,再度搜索陳水扁辦公室和陳水扁當時被押的台北看守所舍房,查扣了58箱文件,查出機密文件和非機密文件共688件,部分機密文件包含數量不等的公文、函文,即實際公文數字高達上萬件。 特偵組經長期間比對相關公文函件,多次提訊、就訊陳水扁,並根據前扁辦主任[[林德訓]]和扁辦專員供詞,認為陳水扁有可能利用總統職務隱匿公文,違反侵占公物、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於是於2012年5月21日,特偵組認定陳水扁在卸任時,由總統府拿走機密公文,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和[[刑法]]侵占公物罪將陳水扁起訴,檢察官請求量處適當之刑。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由於全案屬國家機密,法院將以不公開方式審理,起訴書全文也將改以新聞稿代替。陳水扁聲稱,帶走資料的目的是為了編寫回憶錄之用,並無不法。陳水扁辦公室則聲明,公文都是於前總統任內合法取得、持有的,法律無明文規定國家元首於卸任後,必須繳回此類公文、文書。且卸任總統辦公室隸屬總統府,為公務機關,可合法持有相關卸任總統於任內合法持有之公文書。 2014年8月28日,特偵組「查無具體犯罪事證,將全案簽結」。<ref>[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829/460298/ 扁涉隱匿機密公文案 特偵組簽結]</ref> ; 龍潭購地案: {{main|龍潭購地案}} * 2010年11月11日,{{citation needed|龍潭購地案三審定讞,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台泥辜家3億、使政府花76億購買龍潭100公頃土地並納入科學園區。|time=2016-04-12}}陳水扁及吳淑珍各判11年徒刑,併科1.5億元罰金。(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另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禮遇全數撤除。 * 高等法院認為,科管局無法證明4億元被算進購地成本,且無法證明受到損失、詐騙、脅迫,所以判決科管局敗訴。 消息傳出後,陳致中今晚於臉書發文,指出竹科告的龍潭案民事官司,二審維持一審見解,阿扁勝訴。<ref>{{cite news |url=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40554 |title=龍潭購地案二審判免賠 陳致中:關阿扁是什麼意思?}}</ref> ; 龍潭案洗錢部份: * {{citation needed|檢方認定扁家取得辜成允3億元後,透過人頭帳戶洗錢至海外。|time=2016-04-12}}「三審判決定讞」:101.07.26.陳水扁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 二次金改案: {{main|二次金改案}} ; 元大併復華案部分 * 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前總統陳水扁等21名被告無罪。<ref>{{cite news |url=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4961x132010110700618,00.html |title=金改案 特偵組將提上訴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1113195646/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4961x132010110700618,00.html |archivedate=2010-11-13 }}</ref>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敘明,總統職務已非刑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規定。合議庭依照憲法、大法官相關解釋,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 * 2011年10月13日,一審時承審法官認為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其總統職權與金改無關因此判決無罪。高院做出二審宣判,認為其擔任總統期間仍具有總統職權,因此改判決前總統陳水扁18年有期徒刑,併科1.8億元罰金、妻子吳淑珍判11年,併科1.02億元罰金。<ref>{{cite news |url=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81648/IssueID/20111013l |title=快訊 二次金改案 扁判18年珍判11年}}</ref>。 * 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判處陳水扁元大併復華案判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禠奪公權8年」,妻子吳淑珍判刑8年,併科罰金8000萬元,褫奪公權7年。最高法院認為前總統陳水扁其擔任總統期間仍具有總統職權,因此判決有罪確定。另外,最高法院把二次金改案中的國泰併世華案,及扁、珍與扁家二代陳致中、黃睿靚被控洗錢罪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指出,'''國泰併世華案''',前審判決僅推測而未說明陳水扁和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如何達成期約賄賂。至於扁家二代被控洗錢,原判決就洗錢金額前後認定理由互相矛盾,因此將這兩部分撤銷發回。「國泰併世華案」在此便分出<ref>{{cite news|url=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212200214-1.aspx |title=元大併復華案 扁判10年確定 |publisher=CNA}}</ref>。 ; 紅火案部分(此案無起訴陳水扁、吳淑珍) * {{citation needed|2011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辜仲諒涉及的[[紅火案]],辜聲請傳喚律師傅祖聲、陳明以及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出庭作證。陳明、金延華均作證,紅火公司獲利的3億元未流進扁家。|time=2016-04-12}} ; 陳敏薰人事案: * 2010年11月11日,[[陳敏薰]]人事案三審定讞,{{citation needed|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一千萬賄款,協助她爭取[[大華證券 (台灣)|大華證券]]董座,最後因林全、辜仲瑩等人拒絕配合,以台北101董座交差。|time=2016-04-12}}陳水扁、吳淑珍因此案各被判刑8年,併科罰金500萬元,同案涉及洗錢的部分,珍判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 ; 南港案: * {{citation needed|力拓公司郭銓慶行賄吳淑珍9181萬(美金273.55萬元),取得評選委員名單,獲得南港展覽館興建工程35億9313.5萬元標案。|time=2016-04-12}}三審判決定讞:101.07.26.吳淑珍有期徒刑9年、罰金2千萬元。(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 教唆偽證罪案: * {{citation needed|檢方認定吳淑珍教唆子、女、女婿作偽證,將國務費私用發票說是公務支出。|time=2016-04-12}}三審判決定讞:100.08.17.吳淑珍有期徒刑9個月。(100年台上字第4520號、審判長:[[洪文章]]) ; 以上三審定讞案件合併執行刑期: * 陳水扁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 * 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 * 所有貪污金額6億181萬元沒收 * 執行罰金刑及追繳不法所得,總計10億172萬多元 ===陳水扁、吳淑珍目前暫停審判的案子=== ; 一、國務機要費案: * 檢方認為陳水扁任內國務機要費以假發票、假犒賞清冊、公費私用貪污1億742萬元之款項。目前為更二審審理中(101年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審判長:蔡新毅) * 一審:98.09.11.判決(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蔡守訓)扁無期徒刑、珍無期徒刑。 * 二審:99.06.11.判決(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審判長:鄧振球)扁20年、珍20年。 * 最高法院:99.11.11.發回更審。(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 * 更一審:100.08.26.判決(99年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審判長:沈宜生)扁無罪;珍無罪。 * 最高法院:101.07.26.發回更審。(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 二、國泰併世華案: * 目前更一審審理中(102年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受命法官:曾德水) * 一審:99.11.05.判決(98年矚金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周占春)扁無罪、珍無罪。 * 二審:100.10.13.判決(99年矚上重訴字第77號、審判長:張傳栗)扁10年罰金1.5億元。 * 最高法院:101.12.20.發回更審。(101年台上字第6482號、審判長:陳世雄) ; 三、教唆偽證罪案: * 檢方認為陳水扁教唆馬永成、林德訓於國務機要費偵查時做不實偽證。目前發回更一審審理中。 * 一審:100.07.29.判決(99年訴字第257號、審判長:李英豪)扁2個月。 * 二審:101.08.17.判決(100年矚上訴字第2號、審判長:葉騰瑞)扁無罪。 * 最高法院:101.12.13.發回更審。(101年台上字第6359號、審判長:謝俊雄) ; 四、洗錢案: * 國務機要費、國泰併世華等案之洗錢罪。與國務機要費案及國泰併世華案同步發回更審。<ref>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21224&CtNode=30091&mp=002</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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