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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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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益世判處七年,4家人無罪=== {{Wikisource|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2013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益世的部份,收取6300萬元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5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其餘被告,包括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及舅父沈煥璋、沈煥瑤,則全部獲判無罪。 本案非常弔詭,陳啟祥和他的女友程彩梅付給林益世[[新台幣]]6300萬元後,兩人竟然還得再繳250萬公益金,以獲得貪污罪的[[緩起訴]]處分,但林益世竟然無涉及「貪污罪」,形成了「林益世收錢無罪,陳啟祥被恐嚇掏錢還犯罪」的怪異現象,更是引來爭議,陳啟祥痛批法官:「一百個法官中,只有三個會判林益世沒貪污,就是北院這三個!」 本案逃過[[無期徒刑]],判處七年的林益世依然認為,陳啟祥証詞不可信,主張其完全無罪,將上訴二審法院。特偵組表示,判決與國人理解落差太大,也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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