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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 {{Wikisource|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2016年2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林益世的部份,收取6300萬元依「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其餘被告,包括母親[[沈若蘭]]依湮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妻子彭愛佳及舅父沈煥璋、沈煥瑤,維持無罪。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對林益世等五人均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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