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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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案,也稱陸正案,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邱和順於1988年9月因本案遭羈押,至2011年7月底定讞),也是目前國際罕見。

此外,本案因為有殘忍的刑求事實致使偵辦員警被判刑確定,甚至勒贖字條之指紋錄音帶顯示作案真兇另有其人卻遭忽略,歷審判決更將刑求所取得的自白切割拼湊作為唯一證據,促使國際特赦組織發佈聲援書[1],國內多個公民團體展開救援行動、為其喊冤[2],法律學界於2010年發表人權報告書批判刑事程序與法院判決[3],以及義務律師團長期進行辯護。

這23年間,最高法院總共撤銷二審有罪判決十一次,認為高院判決未能完全釋疑,故發回更審。因被告始終喊冤、被害人家屬飽受訴訟之苦,廣受社會矚目。

2011年7月最高法院宣布更十一審[4]邱和順死刑、林坤明、吳淑貞有期徒刑各17年、10年判決定讞[5],但邱和順仍堅稱無辜。目前定讞待決的死刑犯當中,以無罪抗辯者,除了邱和順外,還有謝志宏徐偉展等人。

媒體習慣以「陸正(被綁學童名)案」來報導「邱和順案」。事實上邱和順等人遭指控先後犯下「業務員柯洪玉蘭殺人案」與「國小學生陸正綁架案」兩案,而法院合併審理之,因陸正案知名度較高,故多以此稱之。

本案總共有12名被告,包括邱和順、林坤明吳金衡(案發時均二十餘歲)、吳淑貞、黃○○(案發時二十未滿)與八名少年(案發時均未滿十六歲,無前科紀錄)。其中僅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三人持續上訴至更十一審;吳金衡於更十審終結前死亡,其餘八名被告於更十審前分別、先後被判8年至16年不等的刑期,當時即放棄上訴,但他們在放棄上訴的書狀中仍然堅稱自己清白,是因不堪訴訟之累,且所判刑期已接近羈押期間,而法律規定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才不得已放棄訴訟,而出獄後仍喊冤至今[6]

法官認定邱和順等人涉案,因本案雖然存在刑求與非自主的自白等問題,但是嫌犯對案件的描述詳細,與案件吻合。模板:Fact

邱和順案大事紀

  • 1987年11月,苗栗縣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到強盜分屍。
  • 1987年12月21日,新竹市國小學童陸正在新竹市聯美補習班傍晚下課後,於等待家人來接時,在晚間6時10分至15分之間失蹤。[7]
  • 1988年,警方陸續逮捕以邱和順為首的犯罪集團,包括林坤明、吳淑貞、吳金衡、黃運福、朱福坤、林信純及余志祥等人(此犯罪集團共十二人,含外圍未成年少年八人。其中數人也參與林萬枝案、柯洪玉蘭案)。
  • 1989年1月,陸正綁架撕票案與柯洪玉蘭強盜分屍案一併審理,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邱和順死刑
  • 1992年1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維持死刑判決。原被判處死刑的吳金衡改判為無罪,黃運福、朱福坤、林信純和吳淑貞4人則分別改判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 1994年9月29日,監察院通過前監察委員王清峰所提彈劾案,彈劾偵辦陸正案的10名警員、2名檢察官,彈劾理由為檢警在辦案時對涉案人「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 2005年4月8日,高院更八審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一審被判死刑的林坤明這次獲改判17年,吳淑貞和吳金衡各判刑11年。
  • 2009年4月13日,高院更十審宣判,邱和順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坤明兩案合併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吳金衡則因更十審審理期間死亡,因此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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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5月12日,高院更十一審宣判,邱和順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同案被告林坤明被判刑17年,吳淑貞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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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十一審認定,判決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同案被告林坤明17年徒刑、吳淑貞10年徒刑定讞。
  • 2011年9月2日因邱和順案非常上訴遭駁回,國際特赦組織針對邱和順案所發動全球緊急救援(Urgent Action)。
  • 2011年11月8日前聯合國反酷刑調查官員諾威克(Manfred Nowak)於探視邱和順後指出邱和順案判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 2012年3月5日邱和順認為監所以預防犯罪、教化等為由,開拆、檢查收容人收寄信件的內容,限制言論自由,要求其更改個人回憶錄中所記載的獄中生活內容始得寄出,侵害其通訊及言論自由,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 2012年3月7日邱和順保庇志工團成立,發起每周探視,社會聲援。
  • 2012年12月10日國際特赦組織發起全球寫信馬拉松活動聲援邱和順。
  • 2012年12月16日邱和順保庇志工團舉辦竹南龍鳳宮寫信趴。
  • 2013年2月14日國際特赦組織法國分會提交10萬份聲援聯署書給台灣駐法代表處。
  • 2013年3月2日國際人權專家發表台灣兩公約審查報告,指出邱和順不應被判死刑。
  • 2013年3月20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開始邱和順外交計畫,招募學生回復國際聲援邱和順的信件。
  • 2013年4月11日邱和順控監所侵害其通訊及言論自由,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寄出回憶錄,於2013年4月11日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 2013年6月17日監察院於字號1010800016調查報告中指出共同被告自白間相互矛盾,疑雲重重,充斥檢警誘導、威逼與利誘等不正方法於其間,將欠缺關聯性之證據及將與事實基礎顯欠缺之證據為證據選擇的對象,且將被告邱和順等欠缺任意性與不具證據能力之自白及認罪供述作為證據。另因本案除違反合理程序期間與羈押期間過長等重大影響被告人權外,亦有違反人權公約之情形,故建議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有兩名退休員警於2011年7月28日邱和順死刑定讞後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在協同市刑大辦案的過程中,多次聽聞哀嚎、有人被打的聲音。且羅濟勳看到邱和順死刑定讞的報導,同樣主動來信司改會,控訴:「不是我去指證這些同案的,之所以會有這些自白全都是這些刑警刑求逼供而來…」,而邱和順律師團認為,兩名退休警員之供述符合2015年2月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新證據要件,屬於有事實足認邱和順遭到刑求之情形,因此在2015年6月9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聲請再審。
  • 2015年6月22日,台灣高等法院認為,2位警員雖於歷次審理未出庭作證過,但2人所稱的刑求情節,卻是歷審必查且詳查的重點,且關於陳姓警員指稱本案共犯遭警員脅迫而下跪求饒之情事,法院指出,這段情節早已被歷審查明,是因為該共犯覺得對不起陸正,才會下跪。另外,當年警方因刑求陳仁宏、余志祥逼供,已被判刑,陳仁宏、余志祥2人遭刑求所做的筆錄也被排除證據能力,2人接受檢察官複訊時,已不再受不正取供的精神壓迫,但不能就此推論邱和順3人也一樣遭刑求,綜合各種判斷認定沒有新事實或新證據,據此駁回邱和順等人再審之聲請。
  • 2015年7月7日,邱和順律師團認為,退休警察之供述很明顯就可以指證當年偵辦之警察有對邱和順等人為刑求,但法院以原判決已就警察證言之各項主張詳予指駁為由駁回再審之聲請,顯然是預設原判決正確無誤,才引用為不採信警察證言的依據。這種論理方法,犯下不當預設的邏輯謬誤。且律師團認為邱和順案高達500多份卷宗,法院在聲請再審後的短短13天內,就駁回邱和順等人的再審聲請,很明顯是沒有看過卷宗就草率結案,因此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
  • 2016年7月15日,檢察總長顏大和為邱和順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於2017年7月27日駁回[8],認為歷審皆已對邱殺人事證查清楚,且本案沒有統一解釋法令問題。合議庭指出,邱和順自6年前被判決死刑定讞後,先後4次聲請再審,皆被駁回,爭執點純為事實認定,此次藉由非常上訴途徑,企圖翻案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符合非常上訴制度主要在於統一法律適用的設計意旨。
  • 2017年7月27日,最高法院合議庭以「邱和順自民國100年間,遭判死刑確定後,先後4次聲請再審,分成5案處理,皆被駁回,爭執點成為事實認定,此次藉由非常上訴途徑,仍然無非冀圖,翻異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的事實,不符合非常上訴制度主要在同一法律適用的設計本旨」為由,駁回檢察總長所提之非常上訴。
  • 2018年8月10日,監察院發布新聞稿,監察委員高涌誠先生將針對邱和順案中「偵偵審機關就重要證物保存不善致案件纏訟多年,冤者及受害者皆難昭雪」一事,申請自動調查。目前該調查程序正在進行中。
  • 2019年10月17日,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做出判決,宣告中華民國政府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第14條,關於國家因保障人民免於酷刑及不人道待遇,以及受到公平審判的義務,並認為「由於顯而易見的法庭程序失靈及事實認定錯誤」,使邱和順受到嚴重的不法侵害,並要求台灣的最高法院重新審查對邱和順所為的定罪及處刑,以公正且必要的方式,彌補並糾正邱和順所受基本人權的侵害,以利邱和順基本人權的保障及維護,並確保司法正義的實現。

邱和順案疑點簡述

[9]

物證無從建立與邱和順等人的關連;真凶極可能另有其人

陸正案當年警方已由勒贖字條上取得七枚指紋,並取得歹徒13通電話之勒贖錄音帶,然而指紋與全部被告均不符,而13卷勒贖錄音帶經鑑定聲紋後亦與自白曾撥打電話的邱和順不符,合理懷疑犯案者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

警方似未盡力追查

勒贖方式與從高速公路取贖之方法,與涉犯新光綁架案之胡關寶犯罪集團手法相似,且本案的犯罪時間及地點,皆接近胡關寶集團犯罪活動期間,甚至胡關寶於他案執行死刑前曾向員警自白犯下陸正案,竟然未獲警方重視。

案發至今並未尋獲陸正屍體與兇刀。然而1989年曾於新竹古井發現無名男童裸屍,當時警方竟然未經鑑定即草草埋葬,故無法排除「該童屍就是陸正,且為其他兇手殺害」之合理懷疑(發現童屍當時,邱和順早已在押)。事後新竹市警察局及新竹市政府,因新竹男童凶殺案應解剖而未解剖、證物應扣押而未扣押、草率處理無名屍,以致此案石沉大海,被監察院糾正[10]

因柯洪玉蘭遺體「斷面平整」,法醫在相驗時即指出兇手可能「殺豬維生」,而竹南當地卻有一名與柯女熟識的殺豬業者鄭新福,其向柯女簽大家樂並欠柯女數萬元賭資,柯女並時常出入鄭新福住處;黑色塑膠袋內的殺豬刀,其製造者證稱曾賣刀給鄭的父母(亦為豬肉業者);同一塑膠袋內的長方形小刀,出售者也證稱鄭新福曾至其店內購物;塑膠袋內的賓漢牌男用內褲,與鄭新福家中的內褲同牌、同尺寸;柯洪玉蘭失蹤隔日,鄭新福身中三刀送醫,出院後搬家並在附近空地焚燒物品,其殘骸經柯女女兒指認出柯女的鋼夾、印泥及保險公司的資料;鄭新福家中客廳、廚房、浴室均有血跡反應,但當時無法確認是否柯女血跡,浴室水管的毛髮,經鑑定不是鄭新福而屬於他人。以上種種證據均指出鄭新福有高度涉案可能,但警方並未積極調查。

瑕疵自白本不該使用

被告等人在偵察階段遭警方以毆打、將辣椒水灌入口鼻等方式刑求,此事經監察院調查確定並提出糾正,參與辦案員警亦遭法院判決有罪。本應排除以不正方式所取得的自白,但法院依然採信相關筆錄內容。

自白可疑之處

  • 判決任意擷取自白作為邱和順等人犯下兩案的主要證據,卻找不到客觀事證可支持。

例如:所有被告自白皆說租車後擄走陸正,然而苗栗888租車行之租車契約明確記載:「承租期間自76年12月21日19點40分起,至76年12月23日20時為止,共計2天。」上面有邱和順親筆簽名,但陸正是在76年12月21日當晚18時10分至15分之間被擄走,且當晚18時40分至19時30分之間新竹陸家即接獲3通勒贖電話。租車契約顯示,就在陸正於新竹市失蹤、歹徒在隨後一小時內撥打3通勒贖電話至陸家的同時,邱和順正在苗栗市租車。

  • 作案手法並不複雜,筆錄竟多達288份,且內容多有矛盾之處。自白之所以可信,在於提供外人不知、獨獨犯人會知道的訊息,或是供述大致吻合偵查所得資訊。然而本案自白卻未提及關鍵案情或與重要線索不符,顯示被告的確對案情一無所知,吻合「未涉案,故無從得知案情;刑求逼迫下胡亂編造,致筆錄份數驚人」的推論。

舉例如下:

  • 近300份自白中,竟無一人提及殺害柯洪玉蘭所用之繩索以及距遺體發現處不遠的一包塑膠袋,內有一雙黑色塑膠鞋、殺豬刀、長方形小刀、獸醫用不鏽鋼注射筒、男性白色內褲,其中黑色塑膠鞋由被害人女兒及鄰居指認確為柯洪玉蘭所有。
  • 無論是柯洪玉蘭案或陸正案,這288份自白筆錄乃至相關的偵訊錄音都顯示,邱和順等人對被害人柯洪玉蘭及陸正失蹤前的最後行蹤,始終說錯:
  • 柯洪玉蘭在失蹤當天上午10時即已離開工作地點,且在當天下午4時至6時期間,尚有3名目擊證人目睹其騎機車經過,但邱和順等人的自白卻說當天中午過後不久將柯洪玉蘭從工作地點騙出擄走。
  • 陸正失蹤當天早上搭公車上學,但邱和順等人卻說當天早上見到陸正由家人開車送去學校,於是認定陸正家中有錢而予鎖定。

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

「陸正案」案發時間為1987年12月21日傍晚6時10分至15分間,前3通勒贖電話於當晚6時30分至7時30分間就撥打。事實上邱和順於當天傍晚與友人吳錦明在苗栗一家租車行租車,租車時間自7點40分起,隨後於8到9點開車到友人吳金衡的狗肉店吃飯,此不在場證明有租車單及兩名證人的證詞可證,故邱和順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分身至新竹犯下勒贖案並陸續撥打勒贖電話。但不被檢察官及法院採信,其中一位證人吳金衡更是被當成本案被告起訴、判刑。

沒有任何生物跡證

警方於邱和順父親家中扣得的麻繩直徑「1公分至0.8公分」,與陸正母親指證「直徑達2.5公分」的麻繩差異極大,且警方保管證物過程中該條麻繩竟從「一條」變「三條」再變成「四條」,且上開「麻繩」與警方扣得的邱和順姪子「便當袋」上,均未採到邱和順等12名被告的毛髮、指紋、皮膚組織或血液等生物跡證;警方從被告鄧運振家中扣到的數把番刀也無任何血跡反應。

檢警的違法疏失

檢警的違法刑求

1994年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四個偵辦邱和順案的警檢機關,因涉嫌刑求逼供(灌辣椒水、毆打、辱罵脅迫)等多項行政違失,監察院經調查數百捲警詢錄音帶後,提案糾正[10]。爾後,員警於1998年7月30日(刑求時間為1988年10月)始獲判決有罪確定[11]。當時偵訊的錄音錄影皆已於網路上公開。[7]

重要證據離奇消失

邱和順等人被起訴後,柯洪玉蘭案內重要物證(內有被害人柯洪玉蘭鞋子及殺豬刀、男性內褲等物之黑色塑膠袋),與陸正案內重要物證(歹徒勒贖錄音帶),竟均不翼而飛,從未在法院的審判程序出現。[7]

如果這些物證還在,可以藉由目前的DNA鑑識技術及更為完備的聲紋鑑識程序,確認邱和順究竟有無涉案。

非自願人權指標

民間司改會、國際特赦組織的人權報告,均指出邱和順的定位為非自願人權指標[12],是非自願的遭受不法對待而無意間成為國際觀察台灣人權的重要指標,國際上各個團體都曾來調查過本案的狀況,其中也包括國際特赦組織[13]、聯合國反酷刑調查官員[14]都曾經指出這件案件的偵查過程有問題,使台灣的司法界審判品質成為國際注目的焦點。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九條第三款即指出: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到聽候執行判決。

根據政大法律系楊雲驊教授之人權觀察報告[15]指出,邱和順案過程中羈押理由正當性不足、整體羈押期限過長、並且在羈押過程中未積極開庭審理等違反人權事項,與國際人權的標準不符。 而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的人權調查報告[16]指出:其程序期間與羈押期間早已超越正常合理的範圍,法院在證據未積極蒐集之狀況下進行長期羈押並無理由。

刑求的爭議

警方宣布破案不久後,邱和順等被告向法院翻供,指稱遭到刑求,讓案件陷入謎團之中,全案也針對這部分展開激烈的言詞辯論。 而經過司法調查,法院認定邱和順有遭到刑求,不過邱和順卻依然被判決死刑定讞,引發極大的爭議。

被告之間自白不符合

自白不符部分
1. 被告羅○勳與鄧○振指出柯洪玉蘭遇害當天穿著長裙,但證人卻稱被告穿著綠色七分褲
2. 邱和順稱柯洪玉蘭受騙當天被押至亞洲旅社或國都旅社投宿,但兩間旅館人員都稱當天未看見兩人來投宿
3. 被告自白的兇刀與陳屍現場所發現的不符
4. 被告自白的分屍手法與楊日松博士研判的分屍手法不符
5. 被告稱陸正案棄屍海邊,但應可漂流至岸上,不至於無法尋獲

參考台灣法學雜誌[17]

刑求錄音帶

最高法院100年判決書指出[18]錄音有許多部份不完整、員警口氣音量不佳、另有其他類似拍打聲、亦有部分可看出警方有以強暴脅迫的方式詢問,由此足見法院已承認在偵訊的過程中已有刑求的事實。

法院判偵訊被告的員警有刑求事實

最高法院87,台上,2544號判決[19]認定偵訊被告余志祥之員警中有人有刑求取供、偽證等事實,現已定讞,足見法院也認定有刑求之事實存在。

法院採納被告自白

法院最後在證據力上仍然肯認部分被告的自白有效,如訊問被告吳淑貞和鄧運振出現拍打聲的部分,法院認定[20]並未因為受驚嚇而聲音有異樣,剩下的筆錄則是以查無外傷、或無法證明有確實刑求之事實依然被加以採納。 不過根據監察院報告指出[21],對於被告自白的任意性應由國家負舉證責任,不得就筆錄簽名推定為任意,而該報告亦指出原審在證明被告自白出於自願之下,就以自白作為判決基礎,有違自白法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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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947 司法改革雜誌,第72期,2009年06月26日,頁58-62
  13. 國際特赦組織的人權報告指出台灣的司法審判品質出現問題,其中便有一項是來自於邱和順案的爭議http://www.amnesty.tw/?p=1313
  14. 前聯合國官員指出邱和順案有刑求問題http://pnn.pts.org.tw/main/2011/11/08/%E5%8F%8D%E5%8F%B8%E6%B3%95%E5%88%91%E6%B1%82%E9%80%BC%E4%BE%9B-%E8%81%AF%E5%90%88%E5%9C%8B%E5%89%8D%E5%AE%98%E5%93%A1%E7%B1%B2%E6%AD%A3%E8%A6%96%E5%AB%8C%E7%8A%AF%E4%BA%BA%E6%AC%8A/ 模板:Wayback
  15. <<「邱和順與林坤明二被告案」人權觀察 -羈押部分- >>刊載於台灣法學雜誌第154期62-84頁
  16. <<陸正案人權調查報告–以違反合理程序期間爭點為核心- >>刊載於台灣法學雜誌154期85-117頁
  17.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佳玟《邱和順等人被控擄人勒贖人權報告》刊載於台灣法學雜誌第154期p58
  18.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七號【裁判日期】1000728【裁判案由】強盜等罪
  19.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四號【裁判日期】870730【裁判案由】偽證等罪 同注7
  20.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七號【裁判日期】1000728【裁判案由】強盜等罪
  21. 監察院院台司自1022630267號調查報告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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