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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邦與台灣人壽事件=== 2016年6月8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特偵組]]指揮調查官、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所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中信金控展開約談、傳喚等偵查,共動員檢察官18名、調查官218名、檢察事務官150名及司法警察62名;搜索住處及辦公處所58處,傳訊約談涉嫌人及證人共94名。 成果方面,查得中信金控於2003至2007年間,以子公司境外投資名義,將集團資金約3億美元轉匯至辜仲諒等人掌控之帳戶內,供私人投資之用。另特偵組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地檢署]]因受理[[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移辦之案件,查悉中信金控集團於2014及2015年間,為旗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購買內湖資訊機房及行政大樓,疑涉以高價套取中信銀行價差,損及該鉅額利益;又於2015年間,為集團所屬中信人壽併購台灣人壽,以中信人壽資金低價高買國寶集團提供之擔保品,致國寶集團獲益數億元。而國寶集團於2015年1月起,以相對成交等方式炒作[[龍邦建設|龍邦]](2514)股票,並於中信人壽合併臺灣人壽時涉嫌內線交易共獲利上億元。上述兩集團所為,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交易秩序,而涉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罪嫌。6月9日凌晨,辜仲諒被依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等罪,經特偵組檢察官諭令1億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2016年10月5日,特偵組偵查終結,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認定被告辜仲諒、陳O哲、張O田、張O琛、吳O富、張O珠等人涉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第1項後段、第2項、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2項、違反銀行法第32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27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1條第1項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被告朱O榮、林O馨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157條之1第1項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2項、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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