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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紅火案=== {{MAIN|紅火案}} 2006年因涉入中信金海外結構債交易案,即[[紅火案]],請辭中信金副董事長一職,隨後潛逃至[[日本]]。2007年11月24日自日本返回台灣首度公開說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兆豐金]]等案情,並轉為汙點證人,協助釐清扁案的來龍去脈。曾被特偵組指控涉入[[龍潭購地案]]<ref>{{cite news |language = zh-tw | author = | url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81116/31145223/| title = 龍潭購地弊案 疑辜仲諒主導 | publisher = 蘋果日報 | date =2008年11月16日 | accessdate =2014年12月7日}}</ref>。 2011年,他在[[紅火案]]中作證表示,給扁家三億是檢察官越方如教唆偽證,是因為怕被羈押<ref>[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aTaiwannews/12854502/article-%E7%B4%85%E7%81%AB%E6%A1%88-%E8%BE%9C%E4%BB%B2%E8%AB%92%E6%80%95%E8%A2%AB%E6%8A%BC-%E8%AC%8A%E7%A8%B13%E5%84%84%E7%B5%A6%E6%89%81 紅火案 辜仲諒怕被押 謊稱3億給扁]{{dead link|date=2018年1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但是特偵組聲明除辜仲諒之外,另有其他證人證實辜仲諒有給錢,[[陳水扁]]、[[吳淑珍]]也承認有收到錢,辜仲諒在紅火案的證詞應為訴訟策略<ref>[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174201937804.pdf 有關媒體報導辜仲諒指控前特偵組檢察官教唆偽證一事,本署結案新聞稿]</ref>。2013年6月,[[紅火案]]改判,辜仲諒改重判9年8月。<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today-p11.htm 紅火案二審 辜仲諒加重判9年8月]</ref>2014年8月,[[紅火案]]二審判決遭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ref>{{cite news | url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15000832-260106| title = 紅火案判決撤銷 發回高院更審 | publisher = 中國時報 | date = 2014年8月15日}}</ref> ===龍邦與台灣人壽事件=== 2016年6月8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特偵組]]指揮調查官、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所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中信金控展開約談、傳喚等偵查,共動員檢察官18名、調查官218名、檢察事務官150名及司法警察62名;搜索住處及辦公處所58處,傳訊約談涉嫌人及證人共94名。 成果方面,查得中信金控於2003至2007年間,以子公司境外投資名義,將集團資金約3億美元轉匯至辜仲諒等人掌控之帳戶內,供私人投資之用。另特偵組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地檢署]]因受理[[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移辦之案件,查悉中信金控集團於2014及2015年間,為旗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購買內湖資訊機房及行政大樓,疑涉以高價套取中信銀行價差,損及該鉅額利益;又於2015年間,為集團所屬中信人壽併購台灣人壽,以中信人壽資金低價高買國寶集團提供之擔保品,致國寶集團獲益數億元。而國寶集團於2015年1月起,以相對成交等方式炒作[[龍邦建設|龍邦]](2514)股票,並於中信人壽合併臺灣人壽時涉嫌內線交易共獲利上億元。上述兩集團所為,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交易秩序,而涉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罪嫌。6月9日凌晨,辜仲諒被依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等罪,經特偵組檢察官諭令1億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2016年10月5日,特偵組偵查終結,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認定被告辜仲諒、陳O哲、張O田、張O琛、吳O富、張O珠等人涉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第1項後段、第2項、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2項、違反銀行法第32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27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1條第1項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被告朱O榮、林O馨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157條之1第1項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2項、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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