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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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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政務委員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而設置。另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政務委員得參加行政院會議的議決,並負責跨部會、或各部會權責沒有管轄的全國性行政事務。舊制《行政院組織法》規定;「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五到七人。各部會首長、央行總裁和故宮博物院長為當然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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