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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波羅投信資金 === 蔡正元2001年7月下旬辦理登記設立「阿波羅投資公司」籌備處,擔任負責人,涉嫌利用時任「阿波羅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總經理之便,從阿波羅投信調借現金二千五百萬元,匯入阿波羅投資公司,充作所有股東應繳納的股款,據以向北市建設局提交資本額查核報告,獲准設立登記後,再將二千五百萬元轉出。 同年十月,蔡正元單獨認購阿波羅投資公司的增資二千萬元,自費把錢匯入,等到通過變更驗資程序,再把二千萬元轉出,充作資金調度,使阿波羅投資公司資本再次受損。 偵查時,蔡正元坦承將驗資的二千五百萬元、增資的二千萬元轉出,至於轉出的股款,他供承:「有些借人家作資金調度,不然就是作投資,不會放在公司裡。」 士林地檢署是以公司法第九條起訴蔡正元,這項法條2001年十一月修法實施,蔡正元是在同年七月、十月涉案,因此適用對他有利的舊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六萬元以下罰金;新法除了徒刑、拘役刑度相同,併科罰金則提高到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ref>張文川、顏若瑾、彭顯鈞.[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498831 涉挪阿波羅投信資金 蔡正元被訴].自由時報.2011-06-08</ref> 該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因相關帳冊已逾保存期限,且證人不復記憶,加上蔡正元提出他將所持有阿波羅投信公司股票出售予阿波羅投資公司的相關事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ref>林孟皇.[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07522 行政簽結中影案 檢察官禁得起檢驗?].自由時報.2014-08-25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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