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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同性伴侶法=== *2013年11月,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提出「同性伴侶法」,讓同性伴侶須年滿二十歲可締結伴侶關係,但其中一方已與他人締結婚約、結婚、伴侶約或與有血緣關係或直系姻親關係者締結伴侶者契約均屬無效。同性伴侶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在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為伴侶;戶政機關並應核發伴侶證。其契約效力等同結婚,互相負有同居、扶養、支持、照顧及促進雙方共同生活圓滿{{請求來源}}的義務,並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必須由雙方分擔,債務也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但除了與財產有關的部分外,不能附帶任何條件,排除雙方親屬有姻親關係。繼承權準用民法有關配偶繼承相關規定。但無姻親效力之準用,對他方親屬沒有任何權利義務之關係。蔡正元說,他的版本可以保障同志伴侶相互間,財產、保險、稅務等利益,但是沒有姻親家族等問題。收養方面,蔡正元參考各國立法,主張僅能由單方收養,不是兩人收養。<ref>程平.[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31129003475-260407 取中道 蔡正元提「同性伴侶法」].中時電子報.2013-11-29</ref><ref>[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01/35477106/applesearch/%E5%A9%9A%E5%A7%BB%E5%B9%B3%E6%AC%8A%E7%AB%8B%E9%99%A2%E5%8D%A1%E9%97%9C 婚姻平權 立院卡關].蘋果日報.2013-12-01</ref> *蔡正元支持採用[[德國LGBT權益|德國雙軌制]],轉錄戴廷哲對法德兩國的比較分析文章,文章中闡述這兩個民主法制價值觀較台灣先進之國家對同性與異性婚姻制度不同,不因此對同性伴侶有明顯的歧視,各國在論述上均有一定的理由,也有廣泛的接受度,加上各國有各國基本法律體系的考量,而把不同對待直接冠以歧視惡名的,則屬少數。最後批判和反對台灣現今提出之定位不清、牽涉多項法律修改的[[多元成家]]法案。<ref>溫貴香、王靖怡、陳偉婷.[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311290031-1.aspx 同性婚姻 正反兩派隔空論戰].中央社.2013-11-29 </ref><ref>賴于榛.[http://www.pridewatch.tw/beta/taxonomy/term/609/all 反多元成家立委名單].蔡正元 Pridewatch Taiwan - 同志人權立場觀測站 - LGBT觀測站.</ref><ref>賴于榛.[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30/302631.htm 反多元成家立委名單出爐!].ETtoday.2013-11-30</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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