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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的條例修訂== *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中增訂第12、13(108年)及22條(109年) 13條「本巿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前項之地區指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縣。本巿流通之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之都、道、府、縣名。」 * 自助選物販賣機事業管理自治條例-夾娃娃機條例 一、距國民中小學50公尺內,一年緩衝期後需遷離。 二、50-100公尺間之業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在此限,但若查獲違反本條例第7條之情事者,立即停業,如仍繼續營業者,按日連續罰。 * 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自109年2月起市內砂石車都必須加裝GPS以追蹤流向,都發局可透過即時追蹤系統,掌握砂石車位置、行進軌跡,如有砂石車進入「警示區域」將立即通報相關單位進行攔查\。 *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水電 建築物完工後必須先檢附水、電的管線完工查驗圖表,才能申領使用執照 *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一、領有建築執照具地下室開挖之工程,起造人及承造人應向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鑑定 二、前項鄰房現況鑑定範圍為基礎開挖深度一倍距離內之鄰房各層,其鑑定報告應於申報放樣勘驗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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