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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時期 === *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司法行政部]]派楊鵬為首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來臺接收各級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完畢之後,正式將其全稱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 * 本院位在[[台北市]],而台灣各地方法院第一審民、刑事上訴及抗告案件,均須由本院審理,因此台灣南部訴訟當事人咸感不便,故該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後,於1947年6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此為本院第一座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雲林縣]]以南及[[澎湖縣]]的案件。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臺中縣|台中縣]]以南、[[嘉義縣]]以北的案件。 *1965年5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轄[[花蓮縣]]及[[臺東縣|台東縣]],1972年7月15日,本院更以花蓮臨時庭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轄區與臨時庭時期同。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廈完工,同年7月1日啟用,遷移法院法庭及[[檢察官]]偵查庭(當時院檢不分)至此。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被[[中華民國內政部|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 *2000年間因本院人員、審判業務俱增,[[司法院]]與[[法務部]]又增建第二辦公大廈,並於2004年3月落成啟用,其中的一半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廈僅餘刑事庭,改稱刑事庭大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原編列總工程款十一億五千多萬元,由高院編列三分之二、法務部負擔三分之一。<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mar/9/today-so3.htm 司法新廈啟用 陳定南吐槽]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429011858/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mar/9/today-so3.htm |date=2013-04-29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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