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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佔時期=== 今日臺灣高等法院的前身應追溯至[[台灣日治時期|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灣]],其後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台北,並於台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然由於依該職制審判僅一審且為終審,因此臺灣總督府法院僅是台北地區的最高審判機關,並無高等法院之設。 *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改採三級三審制,於該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稱為'''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可視為本院之濫觴。本院首任院長為[[高野孟矩]],當時又因無適當處所設置院舍,故暫借[[大稻埕]]之一民屋辦公。 *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僅餘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種,因此,組織法上暫無以高等法院為名的法院。 日本本土前此雖亦曾有名為「臨時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審判機關,但當時係以「裁判所」稱法院,上開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乃是因為當時台灣實行軍政,統治者又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以迄現今,因此台灣審判機關意外地早就以「法院」為名,與同樣繼承歐陸及日本而其後由國府帶入的中國審判系統正好相同。 *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總督任內,台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臺灣總督府法院於斯時倣效[[朝鮮日治時期|朝鮮]]之三審制,採取二級三審制,將覆審法院廢止,重新設立高等法院,又將高等法院分為覆審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為當時台灣的終審法院。 * 1927年台灣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單獨部及合議部,惟本院組織仍未變。當時的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位於[[文武町]]三丁目,原係徵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棟,同時供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辦公,至1929年始動工改建,1934年4月,建築落成,是一棟三層鋼筋水泥大廈,高度僅次於總督府建築,同年遷入辦公,該建築即今[[司法大廈]]。 * 1943年,因[[二次大戰]]戰局吃緊,日本政府為求減輕法院負擔,將本土裁判所之戰時體制適用於台灣,對地方法院單獨部判決不服者得直接上訴於本院覆審部,再度成為二級二審制,該制行使至日治結束。計日治末期,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共轄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別是台北及其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義支部與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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