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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戰後時期]]===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府接收臺灣,並在同年11月1日正式將法院之全稱改為今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946年1月10日,將花蓮港支部升格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今花蓮縣及臺東縣地區改隸新成立的法院管轄。 *1947年3月1日,已改名為宜蘭分院的宜蘭支部升格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縣改隸新成立的法院管轄。 *1950年12月1日,基隆市亦改隸新成立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1981年2月16日,由於轄區人口眾多,劃出臺北縣(今新北市)西半部地區成立板橋分院。 *1984年8月1日,再劃出臺北市東、北部及臺北縣北半部成立士林分院。 *1985年,因司法大廈擁擠,遷入新建的司法新廈辦公,即現址所在地。 *1990年4月2日,板橋分院升格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995年7月1日,士林分院升格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998年7月1日,因臺北縣瑞芳鎮、雙溪鄉、平溪鄉及貢寮鄉(今新北市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距本院院址遙遠,為免當事人長途跋涉,於是改隸屬基隆地方法院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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