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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治時期]]=== 今日臺北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領有[[臺灣]],其後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臺灣。[[臺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臺北,並於臺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由於依該職制,臺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為終審,因此管轄當時臺北縣直轄地及[[基隆廳|基隆]]、[[淡水廳|淡水]]各支廳之民事刑事案件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為臺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採三級三審制,於臺灣各地普設地方法院13座,本院是其一。'''臺北地方法院'''即於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因當時無適當之辦公處所,故以臺北縣廳內的一棟做為院舍。 *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其時又規定,除管轄上開約當今[[臺北都會區|大臺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臺北縣 (日治時期)|臺北縣]]及[[臺中縣 (日治時期)|臺中縣]](總合約當今臺灣西部[[彰化縣]]以北及[[宜蘭縣]])<!--此部分望能人再加確認-->內的涉外事件。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日本統治之初實行軍政,不願以「裁判所」此一日本本土審判機關之名稱呼軍事法庭,因此上開命令創設「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因此臺灣審判機關意外的早就以「法院」為名。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全臺地方法院僅餘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三座,原依「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成立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縮併入本院為出張所。 *1904年3月後一度亦將臺中地方法院併入本院為出張所,惟旋於1909年10月恢復該院。同一時間花蓮港廳(今[[花蓮縣]])及臺東廳(今[[臺東縣]])自亦臺南地方法院改歸本院管轄。 *1921年3月,於[[田健治郎]]總督在任時,日本政府以本院就在[[中國]]南部[[福建省]]、[[廣東省]]及[[雲南省]]之日本領事裁判案件有公判之特權,亦即當時本院相當於該等領事裁判之上級審法院。 *本院於日治初期轄區遼闊,可能在1900年代<!--此部分望能人再加確認-->時即包括今[[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區,由於範圍廣大,因此分設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與新竹支部、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 *1934年,遷入已完工的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即今[[司法大廈]])辦公,其地位於[[文武町]]六丁目。 *1938年5月4日,新竹支部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當時的[[新竹州]](即今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四縣市)部分改隸新成立的[[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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