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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司法院]]有鑑於此,乃於1981年7月間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致力於行政訴訟制度之研修,並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審級制度由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依修正草案規定,行政法院設中央行政法院與地區行政法院二級,並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置地區行政法院。 1998年10月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行政訴訟法》,改採雙軌制,回歸二級二審制,將行政法院分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級,不採中央及地區行政法院之劃分;於1999年1月3日三讀通過之《行政法院組織法》亦隨之修正。司法院遂規劃設置臺北、臺中及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須為相關籌備事宜;司法院乃函令《[[s: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s:行政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均於2000年7月1日施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是日創設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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