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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身陷特別費案 === *管碧玲曾強力抨擊[[馬英九]]的特別費問題,然而管碧玲曾擔任台南市副市長的丈夫[[許陽明]],任台南市副市長時的特別費也有問題,結果許陽明被台南地檢署起訴,該起訴書有諸多違誤,在第一審判決書即曾被法官一一指出,而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2010年5月13日台南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檢方再提上訴最高法院。2010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本案審理歷時四年多三審終告無罪定讞,是綠營唯一非由除罪化,而是經審判三審無罪定讞的特別費案,並無爭議。 許陽明的特別費冤案,並不是靠除罪化平反,而是經歷近五年三審定讞無罪平反。 該案根本就是政治報復的冤案。幾位在該案出庭的檢察官,在三審的漫長過程中,除了一審法官曾要檢察官,將在法庭中已經證明違誤與誤認的起訴撤案時,該檢察官竟然在未經任何調查程序,就當庭直接將明顯違誤與誤認的起訴,直接說「改為許陽明個人消費」。檢察官的這種行徑,讓許陽明當庭大力拍桌抗議怒斥檢察官,法官見狀還宣布休息十分鐘。 除了那句話之外,在三審的漫長過程中,所有法官任何詢問檢察官的問題,所有出庭的檢察官,每一次的回答都是「沒意見」。既然說不出問題,也沒意見,卻一直上訴到三審!那根本是用檢察霸凌的政治報復而已! 許陽明特別費案三審無罪判決要旨 壹、前提釐清部分: 一、因為起訴書將特別費分為兩種,一種是不超過特別費的一半,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是薪資的實質補貼,另一種特別費是使用單據的特別費,必須以單據報銷。起訴書將特別費硬分成以上兩種,並認為兩種的使用標準不一樣。許陽明辯護特別費具有「統一性質」,法律上並無所謂「領據的特別費」與「單據的特別費」兩種,因此特別費不應有兩種不同的對待標準。 判決書採納許陽明的辯護詞,反駁起訴書說「豈有一方面認實質補貼性質,另一方面又認為以私人花費報領特別費應構成職務上詐領財物之理。」且判決書反駁檢方起訴書所說的特別費是「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的說法,認定特別費不具待遇性質,特別費並非「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二、許陽明認為特別費的使用是首長特權,使用慣例一向尊重首長。判決書引用主計處函釋「至可用場所、時間、消費對象,基於實際執行時,其事實情況不一,避免掛一漏萬,現行相關法令無法明確一一列舉,應由各機關依上開定義自行認定。」也引用最高法院判例:「因此判斷何者花費可報領之標準自應相同」。 貳、事實認定部分: 一、許陽明從未經手申報特別費,也從未有一筆特別費,無論是領據部分或單據部分匯至私人帳戶,而是放在辦公室公用,薪水也是先扣除辦公室的不足支出後,再匯至個人帳戶。根據檢調單位所取得的辦公室電腦記帳記錄查證,判決書認定,許陽明放在辦公室公用的薪資及個人獎金等「其他收入所得已足以支付其個人花費,根本不需動用到特別費。」 二、起訴書說許陽明將許添財市長的消費拿來申報,判決書說:「顯有違誤。」起訴書說許陽明卸任後還申報特別費,判決書說:「應有誤認。」(根本沒這事!而某些特定名嘴與媒體卻拿這些事猛修理!) 三、許陽明在台北、高雄之消費,例如牛排消費,大飯店消費及諸多其他消費--等等,經證人包括中時晚報前總經理、中華民國自然保育協會副理事長、臺南市記者....等等很多位到庭作證,另外包括接待瓜地馬拉總統、日本交流協會秘書長垂秀夫---等等費用,也經公務行程--等等證明。這部分判決書說:「證明均與公務有關。」 四、許陽明認為消費經再三查證仍有一些不清楚之處,檢察官如認為與公務無關應負舉證責任。判決書因此判定:「起訴書僅記載消費時間、地點及報銷項目,就消費目的為何,是否全然與公務無關,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憑,因此無法遽指此一部份報領有何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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