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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取同性婚姻歷程 === [[File:2014 Taiwan LGBT Pride (15447746380).jpg|thumb|2014年參與同志遊行並揮舞彩虹旗的祁家威]] 1986年,祁家威到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與一名男性公證結婚,遭到公證人拒絕<ref name="性別人權協會"/>。他轉而向[[立法院]]請願,立法院以正式公文回應:「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拒絕<ref name="報導者2"/><ref name="自由時報20170325"/>。由於當時臺灣仍處於[[臺灣省戒嚴令|戒嚴時期]],政府對同性婚姻此一[[臺灣人權|人權議題]]十分關切,因此在同年8月15日他便遭政府約談,後被非法扣押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的地下室達半月之久,9月1日移押到[[新店軍監]],再於9月3日轉押至[[台北看守所]]孝一舍獨拘房,待遇如同[[政治犯]],和因[[中華民國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相關案件而被判入獄的[[陳水扁]]、[[鄭南榕]]、[[黃天福]]三人相鄰或相對。根據祁家威自述,政府高層原本告知自己將被關押五年之久,但時任總統[[蔣經國]]知悉此事後不悅地表示「這樣辦不好吧」,司法單位便於次年[[世界自由日|1月23日]]改為交保後放人。<ref name="女人迷"/><ref name="公共電視"/> 1992年,祁家威將目標放置在內政部戶政司,強烈要求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再度向行政院提出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又被拒絕。 1994年7月14日{{Notetag|關於此事,近年報導常誤為1992年。}},祁家威造訪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蔡財豐,表示《民法‧親屬編》並未明文規定同性戀者不可結婚,亦無明定一定要一男一女才能結婚,希望內政部同意同性戀者也可以辦理婚姻登記,結為連理。祁家威表示,據他所知,最少已有三對男同性戀者舉行過舉行過公開的結婚儀式。蔡財豐回應,這個問題很新鮮,還要研究研究。<ref>〈同性戀者想辦結婚登記 戶政司:新鮮!祁家威來請命 官方說再研究〉,《聯合晚報》3版. [1994-07-14]</ref><ref>〈同性戀者 爭取「結婚」權 祁家威向政府要答案 戶政司長說不合民法規定〉,《聯合報》5版. [1994-07-15]</ref><ref name="女人迷" />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研議後,法務部於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釋,表示「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ref>[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E&LawID=&LawNo=&ItemID=18073&KeyWord=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f> 1998年11月,祁家威再度到台北地院公證處請求與林建中公證結婚,結果仍遭拒絕。祁家威便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但行政院判決認為,祁家威應依公證法提起民事訴訟。當祁家威就此事提起民事訴訟後,台北地院與[[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決他敗訴<ref name="性別人權協會"/>。2000年9月21日,祁家威同志婚姻具狀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這是他首次聲請釋憲,在聲請狀內嚴詞譴責當時的婚姻制度。<ref>〈同性戀結婚案聲請釋憲〉,《中央日報》8版,2000-10-19</ref>2001年,大法官審查祁家威的聲請後認為,該項聲請並未具體指明現行法令牴觸憲法之處,從程序上駁回了他的聲請。<ref name="自由時報2014"/> 2008年,中華民國的婚姻制度改為登記制。2013年3月21日,祁家威與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以不符《民法》規定為由拒絕。祁家威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_(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皆以不符《民法》對婚姻的定義為由判其敗訴定讞<ref name="蘋果日報2013"/><ref name="自由時報2014"/>,這使他再度取得聲請釋憲之資格。祁家威認為[[民法 (中華民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ref name="中央通訊社"/>2014年12月24日,祁家威改變過去單打獨鬥的運動方式,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及律師團在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表示將為去年登記結婚遭拒一案提出釋憲。2015年8月20日七夕情人節當日,祁家威具狀向司法院提出釋憲聲請書。<ref name="新頭殼"/><ref name="自由時報2014"/><ref>[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1060324/b.pdf 〈聲請人祁家威之聲請書〉] Retrieved 2017-03-26</ref>2017年2月20日,司法院宣布受理該項聲請,並於同年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 2017年3月24日,祁家威首次踏入憲法法庭,他表示自己「等這一天等了41年6個月24天」。祁家威並非法律科班出身,因此他在簡短但堅定地陳述自己期望同性婚姻能合法化的立場後,便將發言權交給其代理律師許秀雯、莊喬汝和潘天慶<ref>{{youtube|P8E_Lz-Iz2c|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106/3/24言詞辯論}}</ref><ref name="鏡傳媒"/>。對於該次釋憲,祁家威有信心地表示「這次我有十成勝算」。<ref name="自由時報20170324"/>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748號,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屬違憲<ref name="釋748"/><ref name="女人迷20170524"/>,祁家威表示自己就像一隻小鳥,「心情雀躍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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