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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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簡稱監院。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

學理根據

監察院的創設,源自於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模倣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由監察權監督行政權,同時避免立法院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權力過於獨大無法制衡,所以有別於三權分立,把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獨立出來[1]

在瑞典的議會監察使,與監察院類似,但是它存在的目的,在於增強立法權的行使力量,以制衡行政權的擴張,在學理上與三民主義中的監察權不同。瑞典議會監察使是一個獨立機構,直屬國會。

沿革

中國大陸時期

孫中山倡行的「五權憲法」中,主張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及考試制度(科舉)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為了避免國會(立法)利用監察彈劾權力對行政單位施壓,造成國會專制,於是設立監察權,以弱化立法權,強化行政權。中華民國成立後,當時北洋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將彈劾權屬諸國會。

1928年北伐完成,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同年2月設審計院

1931年2月成立監察院,由于右任擔任第一任監察院長,審計院降為部改隸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1937年對日抗戰後,復行使糾舉及諫議二權。

1946年訂立五五憲草時,張君勱主張將監察權回歸立法,由各省人民選出,選舉方式類似於美國參議院[2]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施行,依照最初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近似另一民選議會,與立法院不同的是,立法院是採用直接選舉,而監察院則採用各省市参議會、临时参议会,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的間接選舉。監院除了糾彈以外,還要通過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職權與美国参議院相似。

1948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的第一屆監察院,並在全國各地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灣後,監察委員行署均裁撤。

臺灣時期

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中山南路口的監察院

1949年,監察院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往臺灣,作為國會一部分,基於維持「法統」地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一樣並無進行改選。

1992年5月,第二屆國民大會通過第2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把當初原為間接選舉機構(各省、市、地方議會與華僑團體選舉之)改為直接由總統提名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同意權交由國民大會行使之,並將原屬於監察院的關於司法院考試院的人事審核權移到國民大會

2000年4月,第三屆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第6次增修條文,因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之,導致位階與立法院相同的考試院與監察院委員與正副副院長人事同意權、年度預算,皆須經由立法院審核行使之,導致日後各院人事同意權成為立法院執政黨與在野黨政治鬥爭的爭議之一。

2004年底,陳水扁總統提名之監察院正副院長人選與監察委員遭到泛藍杯葛,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凍結而無法排入議事程序,導致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處於缺位狀態長達三年半。2007年8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632號解釋,認定立法院不將此案排入議事程序已經牴觸憲法,要求立法院進行適當處理。由於部分被提名者已在行政院蘇貞昌內閣擔任行政院部會首長,依照憲法不得兼任監察委員,使該項人事同意案擱置。模板:NoteTag

直到2008年,馬英九接任總統後,重新提名第四屆監察委員,由國民黨控制的立法院於7月4日表決通過;監察委員後於8月1日上任,監察院全面恢復運作。

2014年8月1日就任的第五屆監察院院長張博雅,成為中華民國五院史上首位的女性院長。

組織

院本部

  • 監察業務處
  • 監察調查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 秘書處
  • 綜合規劃室
  • 資訊室

委員會

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監察院設置7個常設委員會:

  • 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 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 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另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監察院設置5個特種委員會;除諮詢委員會外,其他委員會之委員均由監察委員擔任:

  • 法規研究委員會
  • 諮詢委員會
  • 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
  • 廉政委員會
  • 人權保障委員會

所屬機關

檔案:ROC National Audit Office Emblem.svg 審計部: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其最高首長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歷任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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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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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委員

第5屆監察委員任期自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特色是除了五院裡首位女性院長外,還有13位女性;破了監察委員女性人數歷史紀錄。

職位 姓名
院長 張博雅(女)
副院長 孫大川(男)
監察委員 高鳳仙(女)、楊美鈴(女)、尹祚芊(女)、江綺雯(女)、章仁香(女)、林雅鋒(女)、陳小紅(女)、仉桂美(女)、王美玉(女)、王幼玲(女)、田秋堇(女)、楊芳婉(女)、楊芳玲(女)、江明蒼(男)、方萬富(男)、李月德(男)、劉德勳(男)、蔡培村(男)、陳慶財(男)、包宗和(男)、瓦歷斯·貝林(男)、林盛豐(男)、高涌誠(男)、張武修(男)、陳師孟(男)、趙永清(男)、蔡崇義(男)
注:
  • 粗體為連任者。

辦公廳舍

位於南京市的監察院舊址
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中山南路口的監察院辦公廳舍

大陆時期

大陆時期监察院的办公地点最初是在南京复成桥东、公园路旁一座坐东朝西的老式平房内,北临南京第一公园,南接绿柳倒映的明御河,大门门额上书有蓝色的“监察院”三个大字,整个监察院显得清静安宁。监察院在抗战期间西迁重慶。1946年,国民政府还都南京之后,监察院迁到南京市中山北路261号(现105号),与立法院合署办公。

遷臺後

監察院目前的辦公廳舍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位處忠孝東路與中山南路交叉口東南角,北鄰行政院及南鄰立法院。該建物原為日治時期臺北州廳,由森山松之助設計,於1915年興建完成,為臺灣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巴洛克建築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該建物曾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建設廳教育廳主計處辦公處,省府南遷後改為監察院院址。1998年7月30日被內政部指定為國定古蹟,於每星期五上午09時至12時、下午02時至05時,開放一般民眾參觀。

其他

過去重要彈劾案件

副總統李宗仁案

1952年1月通過彈劾中華民國副總統李宗仁,隨後在1954年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罷免李副總統」,理由是李宗仁擔任代總統期間“違法失職”,實際上是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后李宗仁並無隨國民黨來臺,赴美不歸。

陸軍二級上將孫立人案

1955年,中華民國總統府由時任中華民國副總統陳誠組成「九人小組」調查原陸軍總司令、二級上將孫立人部屬涉及匪諜案及兵變的同時,監察委員陶百川等五人自行發動調查。其結果與總統府方面極為不同,監院報告認為孫立人案子虛烏有。但該報告由於過於敏感,事後馬上被列為機密封存,於2001年才重見天日。隨後孫立人由於九人小組報告,遭國防部管束行動於臺中市長達33年。

行政院院長俞鴻鈞案

1957年監察院因軍公教待遇問題通過糾正行政院,但行政院逾期答覆後,監察院又決議約詢行政院院長,又遭到俞鴻鈞拒絕。監察院於是通過彈劾,將俞鴻鈞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司法院公懲會最後也議決記俞鴻鈞申誡一次。此一懲處雖屬輕微,但對行政院聲望打擊甚大,俞鴻鈞隨後辭職,由副總統陳誠兼任行政院長。總統蔣介石對於監察院此舉頗為不滿,曾威脅開除彈劾提案的十名國民黨籍監委,也引起學界論戰,但當時公意傾向認為,行政院院長無權拒絕監院約詢。不過另有看法認為,當時國民黨內存在的派系CC派是彈劾案主角。

監察委員行署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曾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但政府遷臺後已經裁撤[3]

其區劃如下:

甘寧青區 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
豫魯區 河南省山東省青島市
晉陝綏區 山西省陝西省綏遠省西安市
雲貴區 雲南省貴州省
兩廣區 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
兩湖區 湖北省湖南省漢口市
皖贛區 安徽省江西省
閩臺區 福建省臺灣省
蘇浙區 江蘇省浙江省南京市上海市
冀熱察區 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十一 川康區 四川省西康省重慶市
十二 新疆區 新疆省
十三 遼寧安東遼北區 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瀋陽市大連市
十四 吉林松江合江區 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哈爾濱市
十五 嫩江龍江興安區 嫩江省黑龍江省興安省
十六 西藏區 西藏地方
十七 蒙古區 蒙古地方

存廢爭議

民主進步黨主張修憲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2016年10月11日晚間的政策協調會上,總統蔡英文決定要補提11名監察委員,並且由副總統陳建仁擔任審薦小組召集人,儘管綠營內部有不少聲音,認為不須做出提名,直接讓監委懸空,監察院就會瓦解,但總統府方面強調,在修憲程序完成之前,還是必須要依照憲法完成提名,讓監察院能夠維持正常運作。[4]

2017年3月2日,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說,「廢除監察院是我們的一貫修憲主張,這個立場並沒有改變」;但前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林濁水說,總統兼民主進步黨主席蔡英文強調修憲的主張及立場沒有改變,他深不以為然,「只要蔡主席繼續當總統,監察院一直運作下去,『不會廢』這立場也沒有改變」[5]。同日,前台灣團結聯盟秘書長錢橙山諷刺,民主進步黨在野時批評監察院是「盲腸院」,民主進步黨執政以後反而把監察院捧為「守護人權」的偉大機構[6]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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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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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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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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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為糾察權,專管監督彈劾的事。這機關是無論何國皆必有的,其理為人所易曉。但是中華民國憲法,這機關定要獨立。中國從古以來,本有御史台主持風憲,然亦不過君主的奴僕,沒有中用的道理。就是現在立憲各國,沒有不是立法機關兼有監督的權限,那權限雖然有強有弱,總是不能獨立,因此生出無數弊病。比方美國糾察權歸議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使他不得不頫首總命,因此常常成為議院專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大總統,如林肯、麥堅尼(今譯麥金萊(W.Mckinley)。)、羅斯威等(今譯羅斯福(T.Roosevelt)。),才能達行政獨立之目的。況且照正理上說,裁判人民的機關已經獨立,裁判官吏的機關卻仍在別的機關之下,這也是論理上說不去的,故此這機關也要獨立。”中國的改造問題,演說,孫中山,1906年模板:Dead link
  2. 五五憲草》〈第四章:中央政府〉〈第六節監察院〉:「第九十條:監察委員由各省、蒙古、西藏、及僑居國外國民所選出之國民代表各預選二人,提請國民大會選舉之,其人選不以國民代表為限。」
  3. 監察院簡介 > 中國監察制度沿革
  4. 喊廢監察院卻補提11席監委 藍酸"自打嘴巴" 2016-10-12 年代新聞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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