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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金溥聰自訴誹謗案=== 2007年,[[金溥聰]]對王拓提起[[自訴]],指稱:王拓與[[顏聖冠]]等人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一封來自[[謝長廷]]競選總部的檢舉函指稱金溥聰與偵辦謝長廷案件的司法人員有所掛勾,將偵查中關於謝長廷的不利案件資料提供給[[國民黨]]市議員,打算透過所謂的「毀謝(即謝長廷)小組」以讀書會的方式,追查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有無涉及弊案。王拓與顏聖冠等人更稱金溥聰的地位與[[馬英九]]的大總管無異,本案再次揭示國民黨並未放棄勾結[[情治單位]]的惡質選舉方式。金溥聰主張王拓等人身為[[民意代表]],言行有較高能見度,言論影響力較一般言論巨大,卻疏忽查證責任即以無具體事證證明的讀書會抹黑他人,造成自己受到無法彌補的名譽損害,為捍衛名譽決定對王拓等人提起[[誹謗罪]]自訴。<ref>{{cite web | url=http://itdels.digital.ntu.edu.tw/Item.php?ID=A_0001_0003_0001_0001 | title=自訴人金溥聰之刑事自訴狀 | publisher=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 date=2007-11-16 | accessdate=2016-02-25}}</ref>。王拓則抗辯,身為民意代表,在立法院內召開記者會,有[[言論免責權]]的適用。而在記者會上自己僅聲稱檢舉函的真實性關乎國家領導人的品格,只想透過記者會表達對上述議題的關切並敦促檢警查證,不等於認定手上提出的檢舉函必然為真。又自己所質疑的事情是情治單位與國民黨有無掛勾,關乎司法人員風紀問題,屬可受公評之事。此外收受檢舉函之時曾獲謝長廷總部人員保證檢舉函已經過查證,王拓也針對檢舉書所指稱的讀書會秦姓帶頭人員身分展開查證,亦發現其與金溥聰為同學關係。且[[聯合報]]頭版亦出現過由該帶頭人員提供情報的不利謝長廷報導等情事,已落實合理查證義務。<ref>{{cite web | url=http://itdels.digital.ntu.edu.tw/Item.php?ID=A_0001_0003_0002_0002 | title=王拓之刑事答辯狀 | publisher=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 date=2007-12-27 | accessdate=2016-02-25}}</ref>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王拓等人所質疑的事項與[[200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總統大選]]的公平性與司法人員偵辦案件是否公允有關,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又王拓於記者會上的發言也多次強調自己沒有調查權,希望司法單位能對本案展開調查,代表王拓並無宣稱檢舉函必然為真的含意,屬於合理評論。最後,王拓等人也的確比對過檢舉函所提及的讀書會帶頭者與金溥聰具有同學關係,法院調查後也發現該人與金溥聰平日偶爾亦有聯絡等情形。因而雖然沒有積極事實證明毀謝小組存在,但王拓等人亦已落實合理查證義務,且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並不以行為人傳述的事實絕對屬於真實為要件,只要行為人落實查證義務且在合理評論範圍內傳播,言論即應受[[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保障。總結上述理由後,判決王拓等人均不成立犯罪。<ref>{{cite web | url=http://itdels.digital.ntu.edu.tw/Item.php?ID=A_0001_0003_0004_0002 | title=王拓誹謗案第一審判決(96年度自字第199號) | publisher=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 date=2008-07-31 | accessdate=2016-02-25}}</ref><ref>{{cite web | url=http://itdels.digital.ntu.edu.tw/Item.php?ID=A_0001_0003_0007_0001 | title=王拓誹謗案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 | publisher=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 date=2008-12-24 | accessdate=2016-02-25}}</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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