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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2016年5月23日,[[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71條及[[s: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第112條起訴王景玉並求處[[死刑]]<ref name="求處極刑"/>。據檢方指出精神鑑定後,認定在犯案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情形。毒品鑑定部分,經採集尿液、毛髮後,也未檢出有毒品反應。王嫌與女童、女童家人素不相識,並沒有任何嫌隙、糾紛,女童家人也不曾對他有言語上刺激,卻在公眾場合隨機對不具有抵抗能力的4歲女童砍殺高達23刀,女童母親更親眼見到摯愛遭殺害,一輩子承受失去親人的痛楚及遺憾。此外,王嫌的犯行冷血殘酷,造成國人極度震撼,使社會陷入集體恐慌、不安,進而產生不信任感。且王嫌犯案後,未曾表達懺悔或對家屬有抱歉之意,均顯示罪大惡極,且毫無悔意、難以教化,應該與社會永久隔離<ref>{{cite news|title=內湖女童命案 檢方籲判死實現民眾期待|publisher=中央社|date=2016-05-23|author=游凱翔|url=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605230381-1.aspx|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524042725/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605230381-1.aspx|archivedate=2016-05-24|deadurl=yes}}</ref>。 2016年5月25日,移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羈押庭時,法院認定可能有逃亡嫌疑,裁定繼續羈押<ref>[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08152 王景玉羈押庭訊 「超瞎狂言」眾人傻眼].自由時報.2016-05-25</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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