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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司法官訓練委員會=== 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組成,決定司法官考取人員培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召集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長]]。 **副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委員:置委員15人;除正、副召集人及司法官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12人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法學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均為無給職。 ===院內組織=== *司法官學院院長(簡任第十三至十四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至十一職等) ***教務組 ***學務組 ***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秘書室 ***人事管理員 ***主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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