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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2010年受港人趙永強委任時,因被告朱志煌隱匿盜賣港人股票至何人名下,為防止被告脫產,柯向新竹地院聲請假扣押朱志煌兄弟名下財產時,因將判決內被告「甲○○」更改為朱志煌之胞兄「朱志明」,隨即將之列印遭朱志明檢舉。 :但因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自2007年7月1日起將公開之裁判書當事人欄更改以「甲○○」、「乙○○」表示,柯逐一比對四筆司法院判決並向新竹地院民事庭聲請調取上開四筆民事卷宗資料,法官遲不進行處理,柯為捍衛當事人之權益,因被告已有脫產之情事,細繹四則判決內容、比對被告之供述筆錄、並與當事人趙永強會談確認後,基於內心之確信,對被告胞兄及母親聲請假扣押執行。事後因民事庭法官異動,接手的承辦法官才調閱被告帳戶資料,證實被告確實透過胞弟及親友名義盜賣股票且被判有罪。<ref>[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o5OnMzZfHhRStQ6eWjP13sedZRr2MGNXepLF9f3IB3c%3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62號]</ref> :柯因遭受被告惡意欺瞞,致誤判其中二則判決,其中一則遭被告胞兄朱志明檢舉提告。柯經新竹地檢署偵辦後認無偽造文書之故意獲不起訴處分,而被告朱志煌遭新竹地院判背信罪定讞,經法院勸諭和解後,被告返還港人半數股票(值約台幣千餘萬元),朱志明並撤回對柯劭臻一切民刑事訴訟及本件檢舉。 :律師公會最終還是認為柯即便未達故意矇蔽或欺誘之情節,亦已違反律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律師對於受託、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及律師倫理規範第八條「執行職務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故遭律師公會懲戒申誡乙次。<ref>[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140/ch03/type5/gov22/num5/Eg.htm 法務部書函:柯劭臻律師違反律師法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原決議應予維持]</ref> :2010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法院判決書又更改回完整公布當事人姓名。<ref>[http://www.epochtimes.com/b5/10/11/5/n3075982.htm 台修法通過 判決書公布姓名]</ref> :但此事已對柯劭臻造成影響;常被政敵與交手對造用來抹黑攻擊她,企圖以此模糊焦點。<ref>[https://m.nownews.com/news/2229214 拆除果菜市場掀網路大戰 郷民踢爆律師曾造假遭懲戒]</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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