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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劭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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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慈善組織|公益]]=== ====主辦『捐童書織夢想』二手童書捐贈活動==== :2005年因擔任[[中興大學]]學生會幹部策劃發起,呼籲有多餘二手童書的家庭慷慨捐贈,希望「匯聚社會大眾各界的力量,達到書籍資源分享的目的」、共募得萬本童書全數捐贈予[[世界展望會]]。 ====擔任『印度垂死之家』志工==== :2007年隨美化環境基金會執行長姜樂義老師飛往全球難民密度最高的[[印度]][[加爾各答]],並至[[真福加爾各答的德肋撒]]創辦的垂死之家擔任國際志工。 ====[[后豐大橋斷落事件]]國賠案==== :2008年[[颱風辛樂克 (2008年)|辛樂克颱風]]豪雨造台13線[[后豐大橋]]橋墩被沖斷,6人墜橋失蹤,獲知後至現場勘查,並受5名罹難者家屬計15人之無償委託聲請國家賠償,並對未及時進行封橋作業的公務員提起刑事告訴,嗣經檢察官對失職公務員提起公訴,並獲國家賠償,後續於2009年復協助家屬向法院聲請核發[[死亡證明]]。 ====參與[[石虎]]保育==== :2012年參與台灣生態學會主辦的山林書院環境先修課程「搶救瀕臨絕種稀有動物石虎、保護大肚山保安林石虎棲地」公益活動。 ====主辦[http://www.tcc.moj.gov.tw/ct.asp?xItem=267390&ctNode=14793&mp=015 律動馨生-關懷犯罪被害人音樂會]<ref>[http://www.tcc.moj.gov.tw/ct.asp?xItem=267390&ctNode=14793&mp=015 律動馨生-關懷犯罪被害人音樂會]</ref>==== :2012年4月14日,柯劭臻律師身為此次音樂會活動主辦人,故與[[台中律師公會]]80多人為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法令,喚起社會大眾關懷犯罪被害人(馨生人),故舉辦公益性犯罪被害人保護宣導之音樂饗宴,希望藉助音樂無遠弗屆之力量,期能讓社會大眾關心馨生人之處境,了解馨生人保護之機構與相關法律內涵,喚起社會大眾關懷以善盡社會責任。 ====籌辦第四屆殺人影展==== :因擔任台中律師公會秘書長,2013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與[[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冤獄平反協會、[[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合辦殺人影展,希望藉由影片播放聲援冤錯死刑個案[[邱和順案]]、[[鄭性澤殺警案]]和[[謝志宏案]]案訴求「真相未明 重啓調查」;並弔念因冤案而死的[[江國慶]],並接下東海場次之映後座談主持人會後座談討論死刑存廢議題。 ====號召連署《一群律師對近日抗議群眾疑遭違法逮捕事件之聲明》<ref>[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bmDWLL5cTf7k-uLL5E9jPETSHsWn4zXZtyPzhViqL7M/viewform 一群律師對近日抗議群眾疑遭違法逮捕事件之聲明]</ref>==== :2013年7月間不滿苗栗大埔遭到強拆的[[政治大學]]教授[[徐世榮]]及多名聲援大埔的學生,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名強制逮捕並移送地檢署,因擔任台中律師公會祕書長,受不願具名的年輕律師之託,號召律師上網《一群律師對近日抗議群眾疑遭違法逮捕事件之聲明》連署,連同台中律師公會的名義號召會員及友會共同參與,不到一天,上網連署律師人次突破500人,短短地10日內,就有上千位律師連署。並於8月6日下午兩點,招募30位律師走上街頭,身著代表「是/非」分明的黑/白律師袍,向象徵公權力的法務部與警政署遞交千人連署名單與聲明書,召開記者會警告公權力違法,並籌組社運律師社群。<ref>{{Cite web |url=http://pnn.pts.org.tw/main/2013/08/12/%E4%B8%80%E9%80%B1ngo%E6%96%B0%E8%81%9E%E6%91%98%E8%A6%81-45/ |title=律師法起聯署抗議公權力違法濫權 |access-date=2015-09-06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425221707/http://pnn.pts.org.tw/main/2013/08/12/%e4%b8%80%e9%80%b1ngo%e6%96%b0%e8%81%9e%e6%91%98%e8%a6%81-45/ |archive-date=2016-04-25 |dead-url=yes }}</ref> ====義務替[[亞洲大學 (臺灣)|亞洲大學]]抗議女學生辯護==== :2013年10月因亞洲大學美術館開幕[[馬英九]]總統前往致詞,遭到三名亞洲大學女學生舉白布條及發傳單抗議,遭維安人員逮捕,基於人民言論自由乃前往陪同警詢,嗣於2103年11月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不罰。<ref>[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1129/300683/ 抗議馬英九遭送辦 3女大生法院判不罰]</ref> ====參與[[太陽花學運]]並聲援[[公投護台灣聯盟]]==== :太陽花學運期間積極以自身法律專業參與運動並數度到場聲援學生,2014年4月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於當日清晨強制驅離長期於立法院前集會的公投護台灣聯盟,並宣布「對於公投盟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引發群眾不滿發起[[411包圍中正第一分局事件]]。 :柯劭臻於現場聲援表示,公投護台灣聯盟是事前經許可報備,若警方認為有多次違規行為,確實可廢止,但是否就「永不錄用」還有爭議。柯劭臻也表示,警方有權驅離在立法院內的集會行為,但是「一分局也很可惡」,凌晨說不驅離,卻又臨時改變主意,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意外和衝突。<ref>[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412/35761617/ 不爽驅離 千人圍警局 凌晨轉戰立院]</ref> ====支持[[割闌尾計畫]]==== :2014年呂忠津與學生[[魏揚]]等人到立委[[呂學樟]]服務處,展開「割闌尾」遊行,呂學樟怒告師生5人公然侮辱等罪,柯劭臻為其義務辯護,獲新竹檢方認為師生言論與行動並未逾越監督民代的言論保障範疇,全案不起訴。<ref>[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08427 呂學樟告魏揚等人不起訴 呂提再議]</ref> :台中以罷免不適任立委為號召的全面罷免團體,在向民眾徵求罷免立委[[蔡錦隆]]連署書時,一名志工被理念不合的國民黨籍里長候選人廖振源傷害毆打,柯劭臻擔任受害者律師提出傷害及妨害罷免罪告訴,該案件更成為台灣首宗因妨害罷免案所起訴的案件。<ref>[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31652 男子毆打志工挨告 首宗「妨害罷免罪」起訴]</ref> ====[[反高中課綱微調運動]]==== :2015年4月參與由臺灣多所高級中學的學生發起的[[學生運動]]並聲援中部高中生於[[霧峰]]國教署前發起的反黑箱微調課綱行動,[[林冠華]]事件後反課綱行動烽火延燒,數百名學生及群眾攻入教育部前廣場,連同其他時代力量同黨同志前往聲援,並表示將提告[[中華民國教育部|教育部]]長、中正一分局長[[張奇文]]等人,涉嫌違反刑法132條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罪。<ref>[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731/543328.htm 林昶佐、柯劭臻等現身教育部擬告吳思華、張奇文]</ref> ====支持婚姻平權==== :2015年9月台中市政府為尊重[[性別多元]],將制定[[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將單身未婚有同性伴侶註記關係之人,納入醫療法「關係人」及民法「家屬」的範疇,可以簽署手術及麻醉告知同意書。 :柯劭臻擔任台中市政府法律顧問出席台中市伴侶註記會議力挺。並表達個人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場,並希望推動立法保障同性伴侶在婚姻上尋求和異性伴侶相同的法律待遇。 :2015年10月3日台中同志遊行聯盟舉辦同志大遊行,柯劭臻與其競選團隊志工共同報名參與遊行活動向民眾表達支持婚姻平權的堅定立場。 :2016年12月再次於臉書發文聲援同志婚姻。<ref>[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08916092713405&substory_index=0&id=1560092930929057 彩虹旗政府不送民間送]</ref>並於自己的辦公室放置彩虹旗開放讓民眾領取。 ====為台灣第一宗因貼[[台灣國護照貼紙]]遭偵辦案件辯護<ref>[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PassportSticker/posts/1519737731669329?__mref=message_bubble 台灣史上第一個因為在護照封面貼貼紙被檢察官偵辦的案子]</ref>==== :2015年7月柯姓男子於護照張貼[[台灣國護照貼紙]]後出境澳洲,台北地檢署以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侮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將此案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柯劭臻代柯姓男子出庭辯護。 :2016年4月6日偵結此案不起訴,柯劭臻表示:這是基於公共議題的言論自由,在護照上貼貼紙,不該以刑法處理。<ref>[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406/833006/ 護照貼台灣國貼紙 首例遭法辦獲不起訴]</ref> :同日中華民國立法院外交委員會林昶佐與[[尤美女]]等人提案通過刪除《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送院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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