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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 == *2016年1月20日,林錫山因涉嫌護航[[網遠科技]]公司取得兩億多元標案,再透過白手套索取上千萬元回扣,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經檢察官訊後認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ref>[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58231 小蝦米扳倒林錫山 田志文哽咽:還我公道]</ref><ref>[http://udn.com/news/story/2/1454220-%E6%B6%89%E6%94%B6%E8%B3%84%E5%8D%83%E8%90%AC-%E7%AB%8B%E6%B3%95%E9%99%A2%E7%A7%98%E6%9B%B8%E9%95%B7%E6%9E%97%E9%8C%AB%E5%B1%B1%E9%81%AD%E8%81%B2%E6%8A%BC%E7%A6%81%E8%A6%8B 涉收賄千萬 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遭聲押禁見 聯合新聞網 2016/01/20]</ref>。 *2016年3月14日,台北地檢署聲請延長羈押林錫山,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 *2016年5月2日,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取回扣罪(2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將林錫山提起公訴,請法院審酌被告林錫山身為中央民意機關幕僚長,官居要職,本應廉潔自守,竟濫用其決策立院資訊採購案之機會上下其手,從中索取回扣收受賄賂,所為敗壞官箴,不僅嚴重影響正當廠商參標意願,而立院資訊採購之招標、履約之品質亦令人憂慮。再者,其規避誠實申報財產義務及逃避偵查機關對其財產來源之追查,未據實說明之可疑財產金額巨大,不但嚴重破壞陽光法案要求之公務員誠實申報財產義務而使之形同具文,更嚴重戕害國民對於高階政務官廉潔性之信賴,應請從重量刑,以正官箴,並儆效尤。然被告林錫山業於偵查中坦承收取現金回扣等事實,就收受回扣部分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3950萬元,足認其尚有悔意,就此部分請審酌被告林錫山犯罪情狀、動機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予宣告禠奪公權。移審法院後,5月3日凌晨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繼續羈押禁見。2018年2月9日,台北高等法院裁決50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2017年5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收受回扣、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林錫山16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不法所得與不明財產均沒收,洗錢部分則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ref>[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505/1111744/ 3年收回扣4千萬 立院前秘書長林錫山判16年]</ref> *2018年3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公務員收取回扣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罪,改判林錫山1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2.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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