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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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二

),中華民國政治人物,阿美族人,曾任職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議員立法委員。林正二涉嫌於2007年賄選,2011年7月被判當選無效定讞,喪失立委資格,最高法院則於2013年7月13日判決判處林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褫奪公權一年五月定讞,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足3人、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無法組成黨團。[1]

省議員賄選疑案

1994年,競選省議員,因太麻里樁腳陳勇義涉嫌賄選,遭法院判當選無效之訴並遭解職。因刑事部分尚未定讞,投入省議員的補選,高票當選。[2]

涉案

2008年2月,林正二因涉嫌指示幕僚在2007年11月8日晚間免費宴請選民,並贈送赴宴選民市價三百元的背心,遭桃園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具體求刑三年八個月,同時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林正二表示,當天參加餐敘的並非選民而是幹部;背心上繡有「林正二服務團隊」,屬工作服,不是贈品,沒有對價關係。[3][4]

2010年7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合議庭駁回林正二的上訴,維持原審當選無效的判決確定。至於林正二被控買票的刑事官司,一審時,林被判2年徒刑、緩刑3年,高院在2010年6月2日以「送禮拜票未必構成賄選」,改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則認定林正二等人有宴請選民餐會的事實,林也到場尋求支持,已涉及對選民交付不正利益及期約投票支持,構成賄選事證明確,改判林一年八月、褫奪公權一年五月,且認定不應給予緩刑宣告。林正二的國會助理莊林素貞、林的桃園服務處處長陳泰宇、林榮昌等三人,均一年七月徒刑、褫奪公權一年;林正二等四人均可上訴。

最高法院則於2013年7月13日判決判處林一年八月、褫奪公權一年五月定讞,解除立委職務。

此外林正二曾於2006年初指示助理徐文保與數個鄉鎮首長勾結,替鄉鎮市公所向體委會、環保署、觀光局等爭取補助款,再向內定廠商收25%回扣,立委拿15%,鄉鎮長分10%。2014年12月29日,台中地院依貪汙罪判林正二20年徒刑,徐文保18年、前花蓮市長蔡啟塔15年,另有多家廠商被判罰金。

其他爭議

酒駕事件

2006年9月29日 立法委員林正二九月二十九日深夜酒駕肇事,抽血檢驗結果酒精濃度高達零點七一六,台東警方將補做筆錄後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地檢署偵辦。 [5]

提案並投票支持民代貪污除罪法案《會計法》

2012年,林正二與林滄敏楊瓊瓔張嘉郡陳雪生泛藍立委共同提出《會計法》第99-1條修正案,對不實核銷與特別費有相同性質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或事務補助費之民意代表及村(里)長都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也不罰,讓包括立委在內眾多官司纏身的民代能脫身,也使具黑社會背景之顏清標於擔任臺中縣議長期間喝花酒報公帳一千八百餘萬元遭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三年六月、裭奪公權三年將獲得除罪,引起各界撻伐。[6][7][8]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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