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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喪假應比照公務人員== 林國成議員指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而勞工請假規則規定,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小小的台灣,連喪假都有階級之分。 林國成議員質疑,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當初在訂定勞工請假規則時的思考邏輯和依據不知道是什麼?為什麼一樣是父母往生,公務人員可以有足足三個星期的喪假可以妥善處理後事,而勞工卻只能有一個多星期的時間匆促辦理呢?又為什麼媳婦的喪假卻比兒子、女兒少呢?所有的繁文縟節不都是媳婦在忙進忙出嗎? 林國成議員表示,因為不管是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都是父母,為他們辦理身後事都一樣重要。另外,不管是父母或者子女死亡都是人生之大悲大痛,白髮人送黑髮人更是天下之痛,應給予等同父母死亡之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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