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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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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貢獻== #'''嚴懲黑心食品廠商,增訂「防脫產條款」'''<ref>{{cite news|title=食管法修正 黑心商最重罰20億|url=http://paper.udn.com/udnpaper/PID0001/269082/web/#2L-5275414L|date=2014-11-19|author=胡宥心|publisher=聯合報}}</ref>於2014年10月增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2條條文,若刑法未將黑心業者不法所得全數沒收,行政法可依法「沒入」或「追繳」;「防脫產條款」則規定,即使業者把名下財產轉移到第三人甚至其他公司名下,檢察官仍可聲請法院扣押。該條文於2014年11月18日三讀通過,並在同年12月10日由總統公布。 #'''鼓勵揭發犯行,海外侵害營業秘密者作為汙點證人,得減輕或免除刑責'''<ref>{{cite news|title=海外侵營業秘密可轉汙點證人|url=https://tw.news.yahoo.com/%E6%B5%B7%E5%A4%96%E4%BE%B5%E7%87%9F%E6%A5%AD%E7%A7%98%E5%AF%86-%E5%8F%AF%E8%BD%89%E6%B1%99%E9%BB%9E%E8%AD%89%E4%BA%BA-085205943.html|date=2014-05-30|author=戴雅真|publisher=中央社}}</ref><ref>{{YouTube|3Y0bjR-54bM|立法委員李貴敏-「證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感言!-三讀法案20140530}}</ref>由於侵害營業秘密案件蒐證不易,為鼓勵證人勇於出面作證,有利偵查與審判侵害營業秘密犯罪、避免企業惡性競爭或商業間諜行為,2013年3月提案修正《證人保護法》第2條條文,2014年5月三讀通過。 #'''鼓勵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修法增訂技術入股緩徵稅、研發投資抵減和增僱員工享減除額'''<ref>{{cite news|title=中小企研發享優惠 半年內落實|url=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522004883-260407|date=2014-05-22|author=曾盈瑜、溫貴香|publisher=中央社}}</ref>於2012年10月提案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5-1條、第36-2條、第36-3條條文,為中小企業量身打造的3大獎勵,包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技術入股作價股票緩課所得稅」、「擴大國內投資、增聘本國員工」,由於財政部有稅收減少疑慮,經過一年多的溝通,在2014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從2015年開始適用。 #'''加重對侵犯營業祕密者的規範,增訂刑事責任,並提高罰金'''<ref>{{cite news|title=修營業秘密法 最高處5年刑責|url=https://tw.news.yahoo.com/%E4%BF%AE%E7%87%9F%E6%A5%AD%E7%A7%98%E5%AF%86%E6%B3%95-%E6%9C%80%E9%AB%98%E8%99%955%E5%B9%B4%E5%88%91%E8%B2%AC-094214948.html|date=2012-10-18|author=陳偉婷|publisher=中央社}}</ref>在2012年4月提案增訂《營業秘密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侵害營業秘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不法利益超過100萬元罰金上限,則以不法利益作為罰金上限。該條文與[[行政院]]提出的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合併送入立法院審查,並於2013年1月完成三讀<ref>{{cite news|title=立院三讀 盜營業秘密處重刑|url=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08&docid=102171392|date=2013-01-11|author=王鵬捷整理|publisher=中央日報網路報|access-date=2015-06-10|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610105829/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08&docid=102171392|archive-date=2015-06-10|dead-url=yes}}</ref>。 #'''主張專利採「權利接續制」,避免因新型專利溯及失效產生的爭議,恢復3倍賠償性懲罰'''<ref>{{cite news|title=專利法修正三讀 恢復3倍懲罰性賠償|url=https://tw.news.yahoo.com/%E5%B0%88%E5%88%A9%E6%B3%95%E4%BF%AE%E6%AD%A3%E4%B8%89%E8%AE%80-%E6%81%A2%E5%BE%A93%E5%80%8D%E6%87%B2%E7%BD%B0%E6%80%A7%E8%B3%A0%E5%84%9F-133400600.html|date=2013-05-31|author=王韋婷|publisher=中央廣播電台}}</ref>未修法前的《專利法》第32條及第41條條文規定同一項技術同天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時,當申請發明專利獲准時,較早獲准的新型專利變成自始不存在。為保障權利人,提案修正「一案兩請」須權利接續,可接軌國際法令,更可有效保護本國權利人,並避免因新型專利溯及失效產生的爭議,並修改同法第97條條文,若可證明侵權人故意,恢復過去3倍懲罰性賠償。 #'''建立專利師定期在職訓練、明確業務範圍、增訂罰則避免不符專利師資格者在台執業'''<ref>{{cite news|title=專利師法三讀 違法租牌者最高可罰100萬元|url=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612005246-260407|date=2015-06-12|author=周思宇|publisher=中國時報}}</ref>專利是智慧財產全重要的一環,專利師人才的優劣會直接影響專利價值,2015年6月12日三讀通過的《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專利師執業型態、在職訓練、可受委任辦理的業務範圍、專利代理人的管理及整題罰則等事項,做了完善的修訂,確保國內專利師的專業和品質。 #'''在國內設籍的民眾,結婚、離婚登記都可在異地申辦'''<ref>{{cite news|title=立院三讀戶籍法修正 離結婚可異地申辦|url=https://tw.news.yahoo.com/%E7%AB%8B%E9%99%A2%E4%B8%89%E8%AE%80%E6%88%B6%E7%B1%8D%E6%B3%95%E4%BF%AE%E6%AD%A3-%E9%9B%A2%E7%B5%90%E5%A9%9A%E5%8F%AF%E7%95%B0%E5%9C%B0%E7%94%B3%E8%BE%A6-075600636.html|date=2015-01-06|author=劉玉秋|publisher=中央廣播電台}}</ref><ref>{{YouTube|9BQr81_jezs|立法委員李貴敏-戶籍法 婚姻「異地登記」修正通過感言!-三讀發言20150106}}</ref>民法以登記為結婚生效要件,《戶籍法》第26條原條文規定,當事人須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民眾因工作緣故,常有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情形,修正草案在2013年12月13日提出,歷經一年多,終於在2015年1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推動第三方支付專法完成立法,加速台灣支付產業發展'''<ref>{{cite news|title=第三方支付法 三讀通過|url=https://tw.news.yahoo.com/%E7%AC%AC%E4%B8%89%E6%96%B9%E6%94%AF%E4%BB%98%E6%B3%95-%E4%B8%89%E8%AE%80%E9%80%9A%E9%81%8E-215034218--finance.html|date=2015-01-17|author=郭建志|publisher=工商時報}}</ref><ref>{{YouTube|Y-LWKkVtSV0|立法委員李貴敏-電子支付發展管理條例三讀通過了!-三讀法案20150116}}</ref>全球第三方支付產業迅速發展,台灣受限於法規,導致產業現況停滯不前,經過近2年的磋商和努力,立法院在2015年1月16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降低業者參與門檻、擴充支付範圍至線上和線下交易、成立清償基金行政單位協助廠商進行跨國服務等。本法於2015年5月3日正式施行。 #'''杜絕「人頭」董事長、總經理,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如有疏漏或不實,董事長、總經理改採「推定過失」責任'''<ref>{{cite news|title=立院三讀證交法 涉重大食安事件可停牌|url=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197589|date=2015-06-15|author=劉玉秋|publisher=中央廣播電台|deadurl=yes|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617061241/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197589|archivedate=2015年6月17日|df=}}</ref>現行《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的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公司發行人、董事長及總經理依法要負絕對賠償責任。有鑒於美國與日本採推定過失責任,且為避免過苛的賠償責任降低優秀人才任職意願,導致市場充斥「人頭」董事長或總經理,修法在2012年5月提出,於2015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確保農民和民眾權益,建立糧食產銷標示制度'''。台灣加入WTO後,大量開放糧食進口,因未建立完整的糧食產銷標示制度,致使不肖業者誆騙糧食產地、以低價混充高價,獲取龐大利益。於2013年11月1日提案修正《糧食管理法》新增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建立完整的糧食產銷標示制度;另仿照公平交易法,修正第18條並新增第18條之2,提高糧商產品標示不實罰則到2,500萬元整<ref>{{cite news|title=胖達人、山水米廣告不實罰太輕!立委促修法|url=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31009/KHATWQD6RC8WV.shtml|date=2013-10-09|author=周康玉|publisher=鉅亨網}}</ref>,草案在2014年5月30日完成三讀。 #'''保障家暴被害人權益,增陪同偵訊制度'''<ref>{{cite video|title=立院三讀 恐怖情人條款納家暴法規範|url=https://video.udn.com/news/267337|date=2015-01-23|author=鄭媁|publisher=聯合影音}}</ref><ref>{{YouTube|dAK2vAgEB6k|立法委員李貴敏-「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感言!-三讀法案20150126}}</ref>近年來國內家暴案件激增,被害人獨自接受偵查時,容易因心理狀態尚未平復,又偵查不公開原則,導致被害人心理更加恐懼和無助,在2012年11月提案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36條之1、第36條之2,被害人在偵查中可自行指定親屬、律師、心理師、輔導或社工人員陪同在旁,避免在司法程序中遭二度傷害,該法條歷經3年的討論和併案審查,立法院在2015年1月23日三讀通過。 #'''遏止劣藥風波 罰金提高百倍並沒收違法所得'''<ref>{{cite news|title=劣藥連環爆 擬修法重罰五千萬|url=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608/36596403/|date=2015-06-08|author=蔡明樺|publisher=蘋果日報}}</ref>,為保障國人用藥安全,於2015年5月8日提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提高罰鍰額度達5000萬元,且為避免業者透過脫產等手段規避處分,修正條文賦予主管機關可沒收違法行為所得,而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應發還給被害人。於2015年10月13日經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藥事法第2條、第39條、第75條、第78條、第82條、第83條、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第90條、第92條、第93條、第96條之1,並新增第6條之1、第27條之2、第48條之2,除第78條外,其餘修正草案皆在委員會初審通過<ref>{{cite news|title=立院初審 製造輸入偽禁藥最高罰2億|url=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2819744|date=2015-10-14|author=陳俊華|publisher=中央社}}</ref>,草案於2015年11月17日完成三讀。<ref>{{YouTube|Y6bIupoF4G8|立法委員李貴敏-藥事法 修正通過感言!-三讀發言20151117}}</ref> #'''減化警察勤務,刪除不合理冗務'''<ref>{{cite news|title=立委擬修法 砍不合理勤務|url=https://paper.udn.com/udnpaper/PID0001/277166/web/#3L-5807308L|date=2015-04-21|author=鄭媁|publisher=聯合報}}</ref>,現行法令中有184件事項需警察協助或會辦,包含交付召集令、協助掌握轄區內後備軍人的動態、經查獲施用或販賣毒品者等特定對象要通知參加講習、協助軍用機場四周特定範圍內的鴿舍限期遷移等,致使警察勤務繁雜、無法專注交通和維持治安本業。2015年5月提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條文修正草案,於2015年12月8號完成三讀。 #'''鼓勵研發創新、在台投資及聘僱優秀人才'''<ref>{{cite news|title=產創條例要喬技術入股緩課|url=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17996|date=2015-05-22|author=吳父鄉|publisher=經濟日報|deadurl=yes|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724113443/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17996|archivedate=2015-07-24}}</ref> <ref>{{cite news|title=投抵總額鬆綁 企業研發大減稅|url=https://friap.moeasmea.gov.tw/news_article.php?nid=679&gid=1|date=2012-10-03|author=江睿智、徐筱嵐|publisher=經濟日報}}{{Dead link|date=2020年5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在全球化競爭下,台灣產業面臨嚴峻挑戰,為鼓勵國人研發創新、擴大在台投資、聘僱國內優秀人才並吸引產業在台設置全球營運總部,於2012年3月提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歷經長達三年多的討論協商後<ref>{{cite news|title=產創條例修法 朝野沒共識|url=http://udn.com/news/story/7243/1235794|date=2015-10-07|author=何孟奎|publisher=經濟日報}}</ref>,終於2015年12月15日完成三讀<ref>{{YouTube|WX_s_OqNzWc|立法委員李貴敏-《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了!-三讀發言20151215}}</ref>。其中修正重點:一、放寬研發抵減年限,依据現行《產創條例》第10條之規定,企業得在其研發支出金額15%範圍內,抵減其「當年度」營所稅額。鑑於企業(尤其是新創事業)未必年年獲利用以抵減税款,以致誘因不足。是故,本次修法乃提供企業得選擇在「當年度」抵減不超過15%,或在其後「三年內」抵減不超過10%,藉以強化企業投入研發創新之誘因。二、促進智財流通運用國人創新能量豐沛享譽國際。茲為鼓勵國人(包括:個人及公司)投入研發,乃擴大其研發成本之扣除額為當年研發支出金額200%。為促進研發成果之流通與運用,如以智財作價取得「股票」時,如該取得之股票為「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股票,可延緩五年課徵所得稅。如取得之股票為「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股票,則延緩至「實際轉讓」時方予課稅。三、關鍵人才留台誘因茲為留任優秀人才,公司得發給特定員工(不含兼任董事長、總經理之董監事)之股票(包括:分紅配股、員工認股權證憑証等),該修正賦與該特定員工在五百萬的範圍內,延緩五年課稅。期能鼓勵員工長期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本次《產創條例》的修正應能鼓勵國內產業及個人研發創新,並提供留才誘因,藉以強化台湾產業競爭力。 #'''個資法應有效保護個資,兼顧社會運作'''<ref>{{cite news|title=個資法修正 病歷不得蒐集|url=http://blog.udn.com/swordassociation/13226260|date=2014-05-08|author=董介白|publisher=聯合晚報}}</ref>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2年10月1日正式上路,仍有許多爭議之處,阻礙社會或經濟活動的正常運作,且悖離「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立法目的。於2013年5月提出修法,將病歷納入敏感個資,在第6條條文中規範的敏感特種個資,如「犯罪前科」,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涉及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所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且在限定範圍內,屬於例外得蒐集的情形。並於2015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正後「敏感性個資」除在法律明文規定、履行法定義務且事前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已自行公開或書面同意、經去識別化的學術研究或公務統計等情形下,任何人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敏感性個資;如有違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資料攸關民眾的隱私,本次《個資法》修正後,得以強化「敏感性個資」的保護,也讓我國《個資法》制更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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