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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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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服刑=== ;第一次入獄 台灣时值[[臺灣省戒嚴令|戒嚴]]時期,言論肅殺,1966年,李敖发表《历史与人像》、《教育与脸谱》、《上下古今谈》、《乌鸦又叫了》、《孙悟空和我》等书,为國民黨當局所查禁,雖未因此坐牢,但1953年与严侨合谋[[偷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一事被當局發覺,并于1967年4月8日以[[妨害公務|妨碍公务]]提起公诉;后被法庭判刑1年,但由其大学师長多方奔走,獲得[[緩刑]]。[[白色恐怖]]期間,李敖為護人權協助台獨人士[[彭明敏]]逃亡,避免其受迫害;1970年彭外逃后,遭[[谢聪敏]]和[[魏廷朝]]供出。另外,李敖由[[孟祥柯|孟絕子]]手上拿到台灣受迫害被關的政治犯名單(內有[[中共]]、[[台獨]]人士等等),並要把這份名單送到[[聯合國]]與[[人權組織]]去告發。李敖把名單轉給[[國際特赦組織]]馬汀;但在[[日本]]被台獨人士拿走,並且在未得李敖同意之下,將其刊登在台獨刊物上,以致李敖亦被牽連判刑。1971年3月19日,李敖被捕,並於1972年2月28日因「台獨」罪名被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之「内乱罪」判处十年徒刑、[[褫奪公權|褫夺公权]]6年;法庭一审判决后,李敖没有提出上诉;后逢[[蔣中正之死|蒋中正逝世]][[大赦]],改为八年六个月。1976年11月19日,李敖被释放。实际被监禁日期,總計五年零八个月。 ;第二次入獄(1981年8月—1982年2月) 因為普通刑事案件,即「李敖侵占蕭孟能家產」與「蕭孟能誣告李敖」案。一開始,[[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判李敖無罪;到了[[台灣高等法院]]後,改判李敖入獄半年定讞。 李敖出獄後,開始追究並報復蕭孟能。终得最高法院六件判决书<ref>《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号》、《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七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四七号》、《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五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一号》</ref>,勝訴。另一方面,萧孟能且以诬告罪入狱。1987年1月14日,在高等法院法庭上,萧孟能当庭同意愿以「自承怀疑之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等文字登报<ref>[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216013219/http://kan.lee.ao.blog.163.com/blog/static/899174472010413101255877/ 李敖:刑事告诉状].2010-05-13 </ref>。 另外,由於蕭孟能未於勝訴時提出附帶之[[民事]]賠償,蕭孟能託付予李敖管理並清償債務(文星雜誌破產)之所有家產(含及[[字畫]]、[[書籍]]、[[骨董]]、[[家具]],不包含[[文件]]、[[信函]])時僅有口頭協定(即蕭孟能與李敖間的「君子協定」),口頭協定並不具法律效力。自李敖勝訴後,蕭孟能之全數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之家產(依當時市值計算)即歸李敖所有。盡失家產的蕭孟能最終仍面臨兩次刑期,並入監服刑;後為逃避債權人盈門,逃往[[海外]],病逝於[[上海]]。 1980年代,李敖已然成为台湾知名的[[党外]]政论家,不但与党外人士合作,以批评时政的杂志文章活跃于文界,试图挑战国民党政府当时的言论限制政策,还把党外杂志汇集成的文章出版一系列书籍,批评国民党政权或讲述历史<ref>《李敖来台四十周年纪念演讲会》,1989年4月14日,[[施性忠]]主持,整理为《四十年目睹怪现状》出版。</ref>。不过因触犯《出版法》等法令,因此通常为禁书。这一段时间长达十年,李敖称为“笔伐”时期,主要作品是《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万岁评论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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