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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舔耳案=== 2002年9月,李慶安在陳情民眾[[鄭可榮]]誤認下,雖有查證但在未得到全面證據之下與鄭可榮召開記者會,稱前[[衛生署|衛生署長]][[涂醒哲]]對鄭可榮強吻舔耳,鄭可榮在提出的陳情中所寫的性騷擾過程細節,讓人誤認為當天涂醒哲確實有對鄭可榮性騷擾、舔耳,後經廣告公關業者丁瑞豐證實當天去[[KTV]]的另有其人,為衛生署人事室主任[[屠豪麟]]。李慶安在獲得另有騷擾者的訊息後,卻仍與鄭可榮執意指涂醒哲涉案。由於媒體大幅報導本事件,因此造成涂醒哲名譽受損<ref>{{cite news|title=烏龍舔耳案 李慶安判賠60萬|date=2005-04-03|publisher=自由時報|author=劉志原|url=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apr/30/today-so10.htm}}</ref>。 受害的當事人涂醒哲認為此案的媒體效應,讓人深切體會到媒體誤導或公器私用等不客觀的現實。<ref>{{cite news| author=涂醒哲| title=舔耳烏龍案週年 涂醒哲為同性戀叫屈| date=2003-10-13| publisher=本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url=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12810| work=新台灣新聞週刊| pages=| accessdate=2008-07-04|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222161443/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12810| archivedate=2008-02-22}}</ref> 經涂醒哲提出告訴,在刑事部份,檢方認為李慶安在召開記者會前有透過管道進行查證,因此並非故意誹謗,給予不起訴處分;在民事部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李慶安與鄭可榮應連帶賠償涂醒哲新台幣六十萬元<ref>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判決。</ref>,案經雙方提起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判命李、鄭二人再連帶賠償新台幣四十萬元<ref>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97號判決。</ref>,但因發現涂醒哲確非涉及性騷擾之人後,李、鄭二人已經以召開記者會、發表聲明稿的方式向原告道歉,因此針對要求二人在報紙上刊登道歉的訴求,二個審級的判決均予駁回。<ref>同上二個判決。</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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