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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骨塔欺詐案 === 悟覺妙天禪師曾被指控涉及一宗[[詐騙]]案件。起因是當年殯葬管理法令不全,對於[[納骨塔]]相關規定不完整。在當時的總統大選之後遭到指控,指控者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其利用宗教斂財,經幾名新黨籍台北縣議員呼應後,台北縣政府在當年並無法源的情況下強拆悟覺妙天禪師購置用以販售[[納骨塔]]位兩個樓層所屬的建築物天佛大道院<ref name=chk>{{cite news|author1=江元慶、孔令琪|title=明安寺→天佛大道院 牽牽扯扯|agency=聯合晚報|date=1996-10-26}}</ref><ref name=huang>{{cite news|author1=黃福其|title=買天佛納骨塔者盼‘就地合法’北縣府未予回應;鍾小平、吳善九強調‘新黨不是要挖人祖墳’|agency=聯合晚報|date=1996-11-07}}</ref>,因而使一些納骨塔位購買人蒙受損失而提告悟覺妙天禪師,最後由檢察官起訴他明知道設有納骨塔的天佛大道院(原名明安寺)是違規建築,而且納骨塔未有申請審核,卻宣稱納骨塔可以永久使用,並因而在1992年至1996年出售超過10,000個塔位,獲利約15億[[新台幣]]<ref>{{cite news |author1=朱鵬英 (編) |title=台灣妙天禪師販賣靈骨塔蓮座詐財15億判刑9個月 |url=http://big5.chinanews.com/tw/tw-mswx/news/2010/06-23/2356919.shtml |accessdate=2016-01-30 |agency=中國新聞網 |date=2010-06-23 |archiveurl=https://archive.is/20160130161407/http://big5.chinanews.com/tw/tw-mswx/news/2010/06-23/2356919.shtml |archivedate=2016-01-30 |deadurl=yes }}</ref>。然而當年並無殯葬管理條例,全台各大宗教組織之納骨塔大多未遵循法規興建,台北縣政府其實並無拆除天佛大道院之法源<ref name=chou>{{cite news|author1=周一玲|title=宗教違建就地合法 營建署開善門|agency=聯合晚報|date=1997-02-13}}</ref>,但悟覺妙天禪師立即購置北莊福園的合法納骨塔、成立「蓮座處理中心」進行塔位的換證安遷或登記退款,與塔位損失提告人皆達成和解<ref name="chchm4">{{cite news |title=鄭志明,p.200,《台灣當代新興佛教--禪教篇》(1998)| publisher=南華管理學院}}</ref><ref>{{cite news|author1=丁汝聰|title=印心禪會願退還蓮座的錢 檢警搜索八處分會 未找到具體犯罪證據|agency=聯合報|date=1996-10-20}}</ref><ref>{{cite news|author1=羅曉荷|title=印心納骨塔 蓮座 一百五十人辦退費|agency=聯合報|date=1996-10-23}}</ref>,並辯護不知道天佛大道院是違規建築,且所得為8億元已全數投入購置道場<ref>[http://chandisaste2013.pixnet.net/blog/post/88695264-%E6%98%8E%E5%AE%89%E5%AF%BA%28-%E5%A4%A9%E4%BD%9B%E5%A4%A7%E9%81%93%E9%99%A2%29-%E7%B4%8D%E9%AA%A8%E5%A1%94%E7%9A%84%E7%94%B1%E4%BE%86 明安寺(天佛大道院)納骨塔的由來] | 真理的受難者-林達</ref>。悟覺妙天禪師在第一審和第二審中以常業詐欺罪被判囚四年,但[[臺灣高等法院]]在更一審中認為悟覺妙天禪師並不知道天佛大道院是違規建築,也沒有欺詐信徒,遂改判其無罪<ref name=inno/>。其後,法院在15年內歷經多次審訊,結果由無罪釋放至判囚八個月不等,爭議點即悟覺妙天禪師是否知道天佛大道院建築違規;最終,悟覺妙天禪師在2012年被判處監禁八個月,[[緩刑]]三年<ref>{{cite news|author1=丁牧群 |title=賣納骨塔詐12億 妙天囚8月緩刑 |url=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18/34375108/ |accessdate=2016-01-30 |agency=台灣蘋果日報 |date=2012-07-18 |archiveurl=https://archive.is/20160130165133/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18/34375108/ |archivedate=2016-01-30 |deadurl=no }}</ref> 高院從兩次更審判決均判無罪<ref name="mercy-3"><引> 高院92年上更(一)字70號</ref><ref name="mercy-4"><引> 高院96年上重更(二)字53號</ref> ,林達檢察官認為高院在毫無憑無據地推論禪師知情,改判有罪<ref name="mercy-5"><引> 高院97年重上更(三)字113號</ref>。作者論述,[[刑事訴訟法]]上有名的「罪疑唯輕原則」,是說在證據不足之下,必須判決無罪。[[刑事訴訟法]]也要求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的心證,才能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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