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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及自然資源必須依法補償及補助原鄉醫療交通費 ==== 2014年5月21日,原基法是民國94年初廖國棟委員擔任立法院原住民問政會會長時通過,為強化對原住民的保障,於2014年5月21日率先提案修正原基法21條及24條三讀通過,未來政府限制原住民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必須依法補償,同時明訂原住民遠距醫療交通費補助法源,105年度衛生福利委員部已編列3000萬元補助,較104年度1500萬元增加一倍。<ref>[https://lci.ly.gov.tw/LyLCEW/lcivCommQry.action#pageName_searchResult=15 立法院第104卷第12期], [[立法院議事公報]],2014-05-21</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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