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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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簡稱運安會,是中華民國政府專責調查海運航運空運公路鐵路道路建築安全事件的最高主管機關,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國家運安會則負責交通運輸安全意外事故調查,事故獎懲處分申誡由交通部海洋委員會負責,若本人請願、陳情、訴願案件與當事人相符屬實給予獎勵金,當事人隨同被告、被害、受害、加害與假釋人列席說明可選擇提告與否。

歷史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時期標誌
  • 1998年2月,發生中華航空676號班機空難後,國內未有獨立的航空安全專責機構,為避免無謂政治干擾[1],遂決議成立專責中華民國境內所有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之認定、調查及原因鑑定;3月23日行政院發布《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5月25日成立「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1]
  • 2001年5月23日,依行政院發布之《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改名為「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接手以往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掌管的飛航安全方面業務。[2][3][4]
  • 2004年6月2日,《飛航事故調查法》公布實施,賦予飛安會組織及獨立作業之法源。
  • 2011年11月1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 2012年5月20日,飛安會改制更名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6月5日正式掛牌運作。[5]
  • 2016年,行政院決議將飛安會擴大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完成組織法草案[6]
  • 2017年1月3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運輸事故調查法》等相關法律草案合併送至行政院。
  • 2018年10月21日,發生臺鐵宜蘭出軌事件後,行政院院長賴清德要求加速修法。[7][8][9]11月1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將《飛航事故調查法》改為《運輸事故調查法》,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改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合併送立法院審議;未來調查範圍將擴大為公路與軌道事故傷亡達15人以上、水路與航空1人死亡或運輸器受損,即啟動調查。[10][11]
  • 2019年4月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運輸事故調查法》修正案[12];8月1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改制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簡稱運安會[13],相關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草案近日公告[14]

歷任主委

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時期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1 翁政義 1998年5月25日 2000年5月19日
代理 王石生 2000年5月20日 2000年8月23日
2 劉維琪 2000年8月24日 2001年5月22日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時期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1 劉維琪 2001年5月23日 2003年5月23日
2 戎凱 2003年5月24日 2005年3月30日
代理 翁政義 2005年4月1日 2005年8月11日
3 吳靜雄 2005年8月12日 2010年5月24日
4 張有恆 2010年5月25日 2012年5月19日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時期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1 張有恆 2012年5月20日 2015年7月31日
2 沈啟 2015年8月19日 2015年10月22日
代理 劉佩玲 2015年10月23日 2015年12月28日
3 黃煌煇 2015年12月29日 2018年4月27日
代理 紀佳芬 2018年4月28日 2018年7月3日
4 楊宏智 2018年7月4日 2019年7月31日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時期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1 楊宏智 2019年8月1日 現任

組織

運安會置委員9至11人,其中1人為主委,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1人為副主委,比照簡任第13職等;其餘專任委員3人,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兼任委員4至6人。正、副主委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

委員9-11人(任期4年得連任)
  • 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
  • 專任委員3人
  • 兼任委員4-6人
業務和內部單位
  • 運輸安全組
  • 運輸工程組
  • 航空調查組
  • 鐵路調查組
  • 公路調查組
  • 水路調查組
  • 人事室
  • 秘書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

相關條目

備註與參考資料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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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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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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