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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議題== {{Wikisourceshas|環境影響評估法}} ===曾提出環評法第十四條修法(未三讀)=== ====環保署對吳育昇委員提案修正環評法第14條表示贊同<ref>{{cite news|url=http://enews.epa.gov.tw/ENEWS/m_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91014195903&MsgText2=|title=環保署對吳育昇委員提案修正環評法第14條表示贊同|publisher=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date=2010-10-14|deadurl=yes|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4121327/http://enews.epa.gov.tw/ENEWS/m_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91014195903&MsgText2=|archivedate=2016年3月4日|df=}}</ref>。==== *吳育昇委員提案修正環評法第14條,經環保署了解其修正方向,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對環評法第14條作補充,與原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之立法意旨尚符,對於吳委員之提案,環保署表示贊同。 *現行環評法第14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環保署表示,對於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或評估書經認可後公告之環評審查結論,其後經訴願或行政法院判決原審查結論撤銷後之開發許可,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本無疑義。在立法院91年修正環評法立法關係文書之說明中,已敘明「有關許可後無效之處理,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如附件)。 *惟中科三期判決撤銷原審查結論後,因各界對後續開發許可效力見解不一,衍生爭議,故吳育昇委員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將原本開發許可是否無效,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清楚敘明於環評法中,並非新的規定,應屬可行。 ====環團人士看法==== *2010年10月,吳育昇等22位立委,提案修正《[[環評法]]》第十四條,將[[環評]]結論與開發許可徹底切割。[[台灣綠黨]]、[[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行動網]]等環保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譴責這是「過度擴充行政權,破壞司法體制」的行為<ref>{{cite news|author=陳寧|url=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5035 |title=吳育昇提案修《環評法》環評結論將與開發許可脫勾|publisher=苦勞網|date=2010-10-14}}</ref>。該提案之部份案由<ref>{{cite web|url=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9cfcbc8cdc5c7ced2c7cb|format=PDF|publisher=立法院|title=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422 號 委員提案第 9920 號|accessdate=2011-10-13|language=zh-hant}}</ref>為:「明定環評審查結論公告經行政法院撤銷確定後,原開發許可處分是否撤銷,應由權責機關衡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判斷有無不得撤銷之情形,並特別規定開發行為之許可經撤銷後,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不適用第一項本文『無效』之規定」。本提案除外吳育昇立委,尚有劉盛良、紀國棟、江義雄、蔡正元、林明溱、林滄敏、朱鳳芝、簡東明、郭素春、洪秀柱、林建榮、羅淑蕾、侯彩鳳、徐耀昌、林德福、丁守中、陳秀卿、劉銓忠、徐少萍、吳清池、王廷升等21位立委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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