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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 * 司法院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權,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裁判,法庭的審判長由大法官中較資深者充任。被判決解散的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而該黨於各級民意機關因政黨比例方式分配產生的民意代表席次,資格立即喪失,並不得聲明不服。2019年1月4日制定公布〈憲法訴訟法〉取代〈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併入憲法法庭。2022年1月4日起憲法法庭審判案件除前述案件外將增加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屆時「大法官解釋」也將改稱憲法訴訟。 * 司法院現行實務上並不職司民事、刑事及行政審判,其民事及刑事審判由轄下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而行政審判則由轄下的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掌理,採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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