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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與權力== ===組織=== {{see also|中華民國法院制度}} 司法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修條文]]而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另依據《司法院組織法》規定設有各內部單位及直屬機關:<ref>[http://www.judicial.gov.tw/aboutus/aboutus04.asp 司法院行政組織系統表],[http://www.judicial.gov.tw/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ref> ;內部單位 *院長、副院長 *大法官 **秘書長、副秘書長 ***秘書處 ***大法官書記處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軍事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軍法行政廳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會計處 ***統計處 ***政風處 ***公共關係處 ***資訊處 ***參事室 ***各種委員會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高院不對其分院管轄地區之事件進行司法審判,僅對其分院及地方法院負有行政督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未設立,由司法院直轄所屬機關)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官學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職權=== 司法院設有[[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法具有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 ====解釋權==== 司法院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權,目前由大法官會議以合議審理及表決的方式行使,會議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預計2022年改制為憲法法庭。 ====審判權==== * 司法院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權,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裁判,法庭的審判長由大法官中較資深者充任。被判決解散的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而該黨於各級民意機關因政黨比例方式分配產生的民意代表席次,資格立即喪失,並不得聲明不服。2019年1月4日制定公布〈憲法訴訟法〉取代〈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併入憲法法庭。2022年1月4日起憲法法庭審判案件除前述案件外將增加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屆時「大法官解釋」也將改稱憲法訴訟。 * 司法院現行實務上並不職司民事、刑事及行政審判,其民事及刑事審判由轄下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而行政審判則由轄下的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掌理,採三級二審制。 ====懲戒權==== 司法院設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的懲戒事項,該委員會委員亦為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享有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司法行政權====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法擁有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中華民國憲法 * '''第7章 司法''' :'''§77''':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78''':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80''':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1''':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82''':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5Ⅰ''':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5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Ⅴ''':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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